《湖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已經于2018年8月29日正式發布,9月1日起實施。《辦法》共6章、30條,分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編制和標準管理、第三章配置和經費管理、第四章使用和處置管理、第五章監督問責、第六章附則。公務用車管理辦法以全面實行公務用車編制和標準管理為核心,強化配備、使用、處置等全流程管理,著力構建公務用車管理新制度,確保管用、實用。
公務用車的慨念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于傳遞、運送機要文件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于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央批準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于一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不可拆卸專業技術設備、噴涂明顯標識,用于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堅持實行“四個統一”管理

著眼于提升公務用車管理效能,明確了集中統一方向,要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對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四統一”管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制度規范、分級分類管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根據職責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采購配備管理;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堅持購置經費由財政保障

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準和現狀,編制本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
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核定編制和標準

堅持保障公務和厲行節約相結合,在公務用車編制和標準兩個核心問題上作出了相應安排。
一方面,進一步強化編制剛性約束,將各類公務用車全部納入編制管理,分類明確編制核定責任主體,并對公務用車產權注冊登記提出統一要求,防范超編制配車,嚴控公務用車數量規模。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黨政機關為本系統單位配發車輛或者安排購車經費,應當符合公務用車編制管理要求和車輛配備標準,不得超編制、超標準配車。
黨政機關新設立部門,應當根據《湖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以及有關規定,原則上通過調劑的方式配備公務用車。確因人員編制以及工作職能變化需要增加公務用車編制的,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嚴格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范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定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一律不得配備。
另一方面,堅持經濟適用、節能環保原則,分類細化各類公務用車排氣量、價格標準,要求黨政機關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
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一)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 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 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本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汽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以政策補貼后價格為準)。
上述配備標準應當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機要通信用車、城區內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各級黨政機關確因工作需要超出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必須按規定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準。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工作需要,報經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國產越野車。部分地區確因地理環境、道路條件不能滿足需要的,可以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保障公務、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配備標準。配備的越野車應當實行集中管理,不得作為領導干部固定用車。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產權注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為本機關法人,并懸掛公務用車專用號牌,不得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務用車注冊登記管理工作,不得將非公務用車編入公務用車專用號段。
三是創新管理方式。針對實踐中易發的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等違規違紀現象,采取了一些創新性手段。主要包括:
嚴格監督管理。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推進平臺建設。要求各地區結合實際建立公務用車服務平臺,將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平臺管理,統籌調度使用,并通過信息化手段、加裝衛星定位系統,實時監控車輛運行軌跡,在線統計行駛里程、費用支出等信息,實現無縫監管。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服務平臺建設。各地區應當結合實際,將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平臺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統籌調度、高效使用,鼓勵通過社會化專業機構提高平臺管理運行效率。
推進標識化管理。規定除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都應當統一標識,置于社會輿論和公眾的監督之下,確保公務用車在“陽光”下運行。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應當按規定統一標識,并標注監督舉報電話。
推進信息公開。要求黨政機關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并將相關情況納入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范圍,主動“曬”出公車賬單,接受社會監督。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管理臺賬,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
省級以及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對車輛配備、用車審批、運行軌跡、加油維修、費用報銷等環節實行信息管理、在線監控、實時預警,提高公務用車院備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加強監督,降低運行成本。
嚴格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執行回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
黨政機關應當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已經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工作人員,公務交通補貼保障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應當自行選擇出行方式。公務交通補貼保障區域之外的公務出行,按規定選擇適當方式保障出行。
對執行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事件處置、重要緊急公務等特殊任務,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特殊情況下公務用車保障辦法。
如何進行監督問責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將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內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范圍,接受社會監督。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或者公示相關情況。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并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與公務用車主管部門交換公務用車注冊登記信息、使用狀態等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公務用車管理問題線索,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迫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 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的;
(二) 違規審批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三) 違規審批不符合條件更新公務用車的;
(四) 違規安排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的;
(五) 有其他未按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行為的。
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特種專業技術等公務用車的;
(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九)違規租用社會車輛的;
(十)有其他違反公務用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鄂辦文〔2011〕109號) 同時度止。其他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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