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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政策落實專項行動之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政策
發布時間: 2018-09-06 11:46 來源: 編輯: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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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臺本制度的目的意義:為了平等保護干部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保障干部職工的身心健康,充分調動廣大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國家規定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
執行本制度的注意事項:(1)各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保證年休假制度規范運行。(2)要嚴格控制不休年假人員數量和不休假天數。(3)嚴格執行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規范操作程序,不得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平均發放或超范圍超標準支付應休未休年假人員的報酬,堅決杜絕考勤不實、弄虛作假等情況的發生。(4)“在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時,必須重點強調和把握以休假為原則,以不休假為例外。對確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假的,單位應給職工支付工資報酬,但不以發錢為目的,也不能以落實發錢來代替落實休假?!?br />附:《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和原人事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一條工作人員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條 工作人員累計工作滿1年的,從下月起享受規定的年休假天數;當年11月底以前累計工作滿10年或20年的,可在當年11月底前按規定的休假天數享受年休假;當年12月1日以后達到規定的工作年限的,從下年度起享受規定的年休假。
第三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工作人員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四條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第三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條 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愿,統籌安排,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1個年度內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六條工作人員因承擔搶險救災、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單位布置的特殊工作任務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單位可以跨一個年度安排。
第七條工作人員參加上級組織的榮譽性休假活動的時間,計算為本人當年的年休假時間。若活動天數少于工作人員當年年休假天數的,單位應安排其當年補足年休假天數。
第八條 工作人員參加在職學歷、學位等教育的,其工作日內脫產參加學習的時間,應計算為本人的年休假時間。
第九條 單位新招錄(聘)人員在招錄(聘)滿1年的下月起,享受規定年休假。
軍隊轉業干部、士官和新調入人員,在辦理工資關系轉移手續時,應隨附原單位的休年休假情況證明。如當年未在原單位休年休假的,應享受年休假。
第十條駐外、駐村和掛職人員按工資管理關系,由工資關系所在單位列入年休假計劃統籌安排;工資關系和現工作單位分離的其他人員,由其工資關系所在單位統籌安排。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應休未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當年退休,退休前因工作原因沒安排休年休假的,其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退休當年在崗發放的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當年死亡的,生前因工作原因沒安排休年休假的,其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生前當年在崗發放的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第十五條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第十六條本意見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中執行國家統一工資收入分配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員。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由各單位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自行安排。
第十七條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第十八條本意見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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