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繼承(住湖北省竹山縣城關鎮北大街102號1棟2單元5號):
本院受理湖北竹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訴請你償還借款本金8萬元及利息)、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和開庭傳票。限你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城關法庭領取上述法律文書,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遇節假日順延)上午9時在本院第四審判庭開庭審理本案。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本院受理湖北竹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訴請你償還借款本金8萬元及利息)、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和開庭傳票。限你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城關法庭領取上述法律文書,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遇節假日順延)上午9時在本院第四審判庭開庭審理本案。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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