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省級黨政機關公車改革、省直事業單位公車改革之后,省國有企業公車改革也正式啟動。昨日,我省召開省屬企業和市州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動員會,公布《湖北省屬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據悉,省屬企業車改后,預計可減少公車千余臺,每年可節省開支9000多萬元。
企業正職原則上可配公車
納入此次改革范圍的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實施意見提出,合理確定公務交通保障方式。改革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實行配備公務用車或者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企業負責人是指省屬國有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其中包括企業其他副職負責人。
實施意見要求,企業正職負責人原則上通過配備公務用車保障履職需要;企業副職負責人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務交通保障方式。配備公務用車與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可二選一。
嚴格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采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的,每月按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者在年度補貼標準內據實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已先行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企業要按照本意見進行規范。企業確定的負責人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取消退休和離任人員公車
實施意見提出,合理控制公務用車數量和配置標準。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可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機要通信、應急、商務接待等實際需要保留適當的一般公務用車和業務保障用車。
企業一般公務用車(機要通信、應急等用車)數量核定參照省直黨政機關辦法執行,即企業集團本部在崗員工100人以內的核定1—2輛,每增加100人增加1輛,但不超過5輛。企業業務保障用車(業務接待、商務活動等用車)數量核定根據企業規模和業務需要由企業確定,報主管部門審批,實行備案管理。
取消為退休、離任或者調離本企業的人員配備的公務用車,不得為企業集團部門負責人和部門其他員工以及非本企業人員等配備公務用車。
新購轎車不得超18萬元
保留車輛從企業現有車輛中選取,不得新增車輛。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轎車型公務用車標準折舊后原則上不高于企業副職負責人公務用車配置標準。
新購置的轎車型公務用車購車價格要控制在18萬元(不含車輛購置稅,下同)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新購置的商務車型公務用車要控制在購車價格38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等原因必須配備較高標準公務用車的,企業應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并嚴格控制數量,集團本部原則上不超過1輛。
公開拍賣取消的車輛
嚴格申報保留車輛。企業保留公務車輛,應向企業主管部門提出保留車輛的申請,說明保留理由,并附全部保留車輛的品牌、型號、牌照號、車架號、購車時間、使用年限、行駛里程等信息。企業主管部門根據企業保留車輛的請示,及時批復核準企業的保留車輛。
公開處置取消車輛。對于取消處理的車輛,企業應進行清查登記,確保產權清晰、權屬明確、資料完備、證件齊全,采取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理取消的車輛。對取消處理的車輛,由企業選擇具有產權交易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以評估價作為處理基準價,向社會公開拍賣,所得收入除扣除有關稅費后上繳企業財務統籌使用。企業應將取消車輛的臺數、評估價格和拍賣價格,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配了公車就不得發補貼
企業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企業對公務用車的購置(租賃)、更新、保養、維修及日常使用等進行集中管理。新購置的公務用車應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完善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程序,確保每輛每次公務用車出行詳細信息有據可查。不得擅自增加公務用車數量,不得向子企業調換、借用公務用車及轉嫁公務用車購置、租賃資金和運行費用。
實施意見明確,采取配備公務用車方式的,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公務交通補貼;采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的,不得為企業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
通過租賃公務用車保障企業負責人履職需要和企業日常經營的,視同配置公務用車進行管理。要嚴格控制租賃公務用車數量和標準,參照本地區同車型的市場租賃平均價格合理確定單車租賃價格,降低租賃費用。
車改將于明年底前完成
按照實施意見,明年6月底前省屬企業集團本部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完成,明年底前各子企業和市州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完成。
實施意見規定,根據子企業生產經營、規模效益等情況合理確定公務交通保障方式,具備公務出行社會化保障條件的原則上要以社會化、市場化為方向進行改革,確需配備公務用車的可予以保障。企業要從嚴確定子企業的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和參改人員范圍,合理控制其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的數量和配備標準。
據悉,省屬企業車改后,按照取消車輛40%測算,將減少公車千余臺,每年可節省開支90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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