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縣教育局審查決定,同意正式設立“竹山縣人之初幼兒園有限公司”。 竹山縣人之初幼兒園有限公司,簡稱為“竹山縣人之初幼兒園”,位于城關鎮蓮花村國際綠松石城;舉辦者鄭昌群,大學本科學歷;開辦資金50萬元;辦園規模為9個班300人,適招幼兒3—5周歲;園地面積3000平方米,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綠化面積150平方米,室外活動面積1600平方米。辦學許可證號:142032362017011,有效期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特此公告。
附:《竹山縣人之初幼兒園有限公司章程》
竹山縣教育局
2017年9月28日
竹山縣人之初幼兒園有限公司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股東鄭昌群出資設立竹山縣人之初幼兒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于2017年7月26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竹山縣人之初幼兒園有限公司,公司名稱簡稱:竹山縣人之初幼兒園。
第二條地址:竹山縣城關鎮蓮花村國際綠松石城25號樓。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及辦學層次、規模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學前教育。辦學層次:幼兒園。辦學形式:全日制。辦學規模:占地面積3000平方米,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戶外活動面積1600平方米。9個班,300人。辦學宗旨:以愛為本,關注幼兒身心健康,努力實施健康、快樂的教育。
第四條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600萬元。全部以貨幣出資。
第六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住所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證,認繳出資額、認繳出資方式及認繳出資時間:
股東姓名:鄭昌群
住所:竹山縣城關鎮人民路1號。
身份證號碼:422624196212267219
認繳出資額:600萬元
認繳出資方式:貨幣
認繳出資時間:2016年6月20日
第五章 公司類型
第八條公司類型: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九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董事會成員,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和更換監事會成員,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訂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公司經理。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董事由股東委派。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十三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3人,其中教職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由股東委派。監事會依《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監督董事會及行政機構成員履職情況;
(三)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履職情況;
(四)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公司設經理(園長)1名,可由董事會成員兼任,也可由股東另外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決定;
(二)主持公司的教學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五)擬訂公司的管理制度;
(1)教師管理制度;
(2)教學管理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
(4)幼兒行為規范;
(5)幼兒園接送制度;
(6)幼兒園晨檢制度;
(7)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
(8)食堂各項制度;
(六)提請聘請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十六條公司應設立學校行政管理機構(見下表),同時建立黨團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
第七章 公司教育教學
第十七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管理,在執行國家課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兒園有教材選用、課程設置自主權。
第十八條堅持以幼兒為本,面向全體幼兒,科學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抓好思想整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傳統文化、民族團結教育,引導師生員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股東擔任董事會董事長。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禁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東應當免去其職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轉讓其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五條公司按學期或者學年收費。收費項目及標準應向社會公示30天后執行。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其收入納入學校財務專戶,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公司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25%作為公司的教育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七條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對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或者相關專業技能資格。公司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一章 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訂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延長營業期限,股東必須于營業執照屆滿前作出股東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并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解散;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一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內向原公司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四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特別規定
第三十五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六條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 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不得成立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三十七條 公司股東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者其他有關禁止投資情形的,應及時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或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手續。
二O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特此公告。
附:《竹山縣人之初幼兒園有限公司章程》
竹山縣教育局
2017年9月28日
竹山縣人之初幼兒園有限公司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股東鄭昌群出資設立竹山縣人之初幼兒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于2017年7月26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竹山縣人之初幼兒園有限公司,公司名稱簡稱:竹山縣人之初幼兒園。
第二條地址:竹山縣城關鎮蓮花村國際綠松石城25號樓。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及辦學層次、規模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學前教育。辦學層次:幼兒園。辦學形式:全日制。辦學規模:占地面積3000平方米,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戶外活動面積1600平方米。9個班,300人。辦學宗旨:以愛為本,關注幼兒身心健康,努力實施健康、快樂的教育。
第四條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600萬元。全部以貨幣出資。
第六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住所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證,認繳出資額、認繳出資方式及認繳出資時間:
股東姓名:鄭昌群
住所:竹山縣城關鎮人民路1號。
身份證號碼:422624196212267219
認繳出資額:600萬元
認繳出資方式:貨幣
認繳出資時間:2016年6月20日
第五章 公司類型
第八條公司類型: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九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董事會成員,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和更換監事會成員,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訂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公司經理。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董事由股東委派。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十三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3人,其中教職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由股東委派。監事會依《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監督董事會及行政機構成員履職情況;
(三)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履職情況;
(四)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公司設經理(園長)1名,可由董事會成員兼任,也可由股東另外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決定;
(二)主持公司的教學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五)擬訂公司的管理制度;
(1)教師管理制度;
(2)教學管理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
(4)幼兒行為規范;
(5)幼兒園接送制度;
(6)幼兒園晨檢制度;
(7)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
(8)食堂各項制度;
(六)提請聘請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十六條公司應設立學校行政管理機構(見下表),同時建立黨團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

第七章 公司教育教學
第十七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管理,在執行國家課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兒園有教材選用、課程設置自主權。
第十八條堅持以幼兒為本,面向全體幼兒,科學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抓好思想整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傳統文化、民族團結教育,引導師生員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股東擔任董事會董事長。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禁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東應當免去其職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轉讓其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五條公司按學期或者學年收費。收費項目及標準應向社會公示30天后執行。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其收入納入學校財務專戶,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公司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25%作為公司的教育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七條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對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或者相關專業技能資格。公司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一章 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訂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延長營業期限,股東必須于營業執照屆滿前作出股東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并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解散;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一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內向原公司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四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特別規定
第三十五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六條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 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不得成立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三十七條 公司股東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者其他有關禁止投資情形的,應及時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或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手續。
二O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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