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某某,中共黨員,某村村委會副主任(文書)。2016年5月4日,賀某某與鄰村黨支部書記王某某(另案處理)一同前往鄉財政所報賬。該鄉財政所工作人員在整理賀某某提供的票據時,發現一張該村購買機械設備的發票(票值2000元)沒有該鄉鄉長審批簽字,未為其辦理核銷手續。因還有其它事情需回村處理,賀某某“情急生智”,便請王某某模仿鄉長的筆跡在發票上簽字,王某某礙于情面,模仿鄉長的筆跡在發票上簽了字。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經調查,賀某某的行為構成違反工作紀律錯誤。鑒于其報銷金額較小且為村上正常開支,危害性不大,2016年5月,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周紀晟)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經調查,賀某某的行為構成違反工作紀律錯誤。鑒于其報銷金額較小且為村上正常開支,危害性不大,2016年5月,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周紀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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