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報消息(記者 周舜堯 通訊員 朱博)昨日,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湖北省價格條例》,條例對經營者價格行為、政府定價行為、價格監督與服務等多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其中,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行業組織不得制定排除或限制價格競爭的規則、決定、通知,不得組織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違反該規定的,由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
在網絡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方面,條例規定,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應向網絡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提供有效身份證明、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價格信息,不得有價格欺詐行為。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核存并按照規定公開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所提交的相關信息,協助價格主管部門進行監管。違反該規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將納入失信者名單,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風景區、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車站等相對封閉領域的經營者,應合理制定價格并明碼標價,這些相對封閉區域的業主或管理單位也應按要求公布價格信息,并對經營者的價格行為監督管理。
其中,經營者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業主或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公布價格信息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針對這類相對封閉區域,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按照與就近區域市場價格水平大體相當的原則,并參照經營成本,依法制定相對封閉區域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行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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