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網訊 記者 冰客 通訊員 張盛軍 李凱 報道:記者3月26日從市民政局獲悉,十堰決定對全市城鄉低保、農村五保供養保障標準進行調整。25日,市政府辦發布《關于調整全市城鄉低保和農村五保供養保障標準的通知》,十堰城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為540元/月,十堰城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為300元/月。調整后的標準自2016年4月1日起執行。
根據《通知》要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十堰市城區(含張灣區、茅箭區、十堰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武當山旅游經濟特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統一為540元/月;丹江口市、鄖陽區、鄖西縣、竹山縣、竹溪縣和房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統一為450元/月。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十堰市城區(含張灣區、茅箭區、十堰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武當山旅游經濟特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統一為3600元/年(300元/月);丹江口市、鄖陽區、鄖西縣、竹山縣、竹溪縣和房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統一為2820元/年(235元/月)。
全市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統一確定為:集中供養五保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500元/月),分散供養五保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400元/月)。調整后的標準自2016年4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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