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區水庫設有禁泳標牌,游客私自下水野泳溺亡,景區與水庫管理處為此賠了10余萬元。
野泳溺亡者姓褚,在武漢打工。去年6月12日下午3點多,褚某與朋友到廣水市中華山景區水庫游泳時,褚某溺亡。
事發后,褚母將景區、水庫管理處及當地水利局一起告上法庭,索賠25萬元。
其母稱,其子購票到景區游玩,其溺水處無安全提示,管理者應擔責。
景區指出,水庫設有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標志,要求任何人不得污染水源。水庫周邊設立多塊禁止游泳、捕魚的警示牌,褚某無視警示,違規下水應承擔全部責任。
水管處辯稱,該單位并非旅游經營者,無協助義務和利益分配,不該擔責。
一審法院認為,景區在水庫周邊設有警示標志,但未提示、制止褚某,屬不作為行為,而水管處與景區共同疏于管理,應承擔連帶責任。水管處是獨立法人單位,故水利局不擔責。褚某違規下水溺亡,其自身應承擔80%責任。法院依此判決,景區和水管處要連帶賠償死者家屬10余萬元。
兩被告不服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
【律師說法】
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律師伊毅稱: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從事娛樂、旅游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等,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否則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游客褚某與景區之間訂立了旅游消費合同,景區就應對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但褚某作為成年人違規野泳溺亡自身也存在過錯,應承擔大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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