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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①"兩高"司法解釋劃定網絡言論法律邊界
發布時間: 2014-12-24 17:44 來源: 編輯:操儒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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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欄語: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我們進入了無網不歡的時代,但言論自由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在行使自由交流的同時,我們不能侵犯他人權利,要做到文明、理性、依法上網。為凈化網絡環境,弘揚社會正能量,今日竹山網與縣委宣傳部聯合推出《文明上網  共建和諧》系列訪談,相關部門就加強互聯網的管理,進一步凈化網絡環境,談認識談措施。

縣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周勇.jpg

  問:說到網絡造謠和網絡誹謗,請周庭長給我們介紹一下它的危害。
  答:網絡造謠是指捏造不具有特定指向對象的可能牽涉到公眾利益的虛假事實進行傳播,其本身具有傳播快、受眾廣、可控性較弱等特點,如果不能及時辟謠的話,民眾可能會因為網絡謠言出現恐慌,并在恐慌情況下做出錯誤的舉動,比如前兩年出現的“搶鹽案”,網絡造謠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而網絡誹謗則是指捏造虛假的事實去貶低他人人格、名譽、榮譽的行為,其直接對被誹謗的單位和個人的人格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等造成侵害,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
  問:您能給我們介紹一下目前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網絡造謠行為和網絡誹謗行為的相關規定嗎?
  答:目前我們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對文明理性上網進行規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的《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分別從刑事方面和民事方面對網絡造謠和網絡誹謗行為的行為性質和責任承擔等作出了相應規定。其中,《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刑事違法行為作出了相應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案件作出了直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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