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銳 周濤
我縣于2009年12月底在十堰市率先實行縣直部門紀檢監察派出機構改革,設立了三個派出紀工委、監察分局,對縣直64個部門和29個垂直單位按戰線劃分到三個派出機構實行集中派出統一管理。2013年,我縣結合工作實際,通過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于2月27日由縣委、縣政府以竹辦發<2013>10號文件印發了《竹山縣紀檢監察派出機構工作規則(試行)》,在全縣范圍內組織學習和實施。克服了一直困擾派出機構在縣直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監管上的“六大”難題,規范了派出機構的工作職能,加強了對縣直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監管。
一是理順兩種工作關系,破解“權利責任不夠清晰”難題
派出機構成立以后,由于派出機構與縣紀委監察局在工作職責上多有重復、部分權責沒有明確等原因,形成了在對縣直單位的監管上,有的工作派出機構與縣紀委同時過問,有的工作無人問津;在部分工作的監管上派出機構有責無權,只有監管的義務,而沒有賦予相應的權利;派出機構參與與工作有聯系的重要會議的機會少,信息渠道閉塞等不利因素。
《規則》明確縣紀委監察局與派出機構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享有監督權、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及縣委、縣政府賦予的其它工作權限。業務上接受委局機關各室的指導。派出機構負責人列席除涉及討論案件的事項的縣紀委常委會會議,參加縣委、縣政府召開的事關全局性工作會議。派出機關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每半年向縣紀委常委會匯報一次工作,年終進行述職,對臨時性重要工作及時請示報告。
《規則》明確派出機構與縣直單位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派出機構負責對管轄的縣直單位的黨風廉政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縣直單位黨組(黨委)書記為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必須配備一名黨組(黨委)成員分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同時要配備一名專(兼)職人員。
二是出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破解“監管對象情況不熟”難題
派出機構成立以后,由于缺乏有效的方法,派出機構對各單位的各種工作情況的掌握存在嚴重不足,加上派出機構工作頭緒多,對縣直單位“三重一大”事項的監督缺乏及時有效的監督。雖然要求各單位上報“三重一大”事項,但存在著上報單位少、上報內容少和上報時間不及時等多方面的問題。
《規則》明確縣直單位必須上報的“三重一大”的具體內容,在內容上涉及到了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需要監督的各個方面。要求各單位對“三重一大”的事項,必須采取季度報告和特殊情況及時報告相結合的形式報告。
三是出臺《工作聯系制度》,破解“監督檢查手段缺乏”難題
對縣直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監管檢查上一直是派出機構的薄弱環節,主要是缺乏有效的方式方法,造成了對縣直單位的監督工作經常缺位,有些重要工作得不到有效監督。
《規則》要求各單位召開的涉及事關重大決策、重要項目、重要項目安排、重大資金的會議要邀請紀檢監察機關派出機構人員參加。參加會議的人員不行使表決權,但對重大問題的決策過程實施監督,對違反組織原則的事項,有權提出不同意見和建議,有權就與決策事宜有關的事項提出詢問。明確派出機構負責對管轄的縣直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進行檢查、督辦,縣紀委不再進行單獨檢查,每半年派出機構組織一次分管的縣直單位黨風廉政工作會議,通報情況,交流經驗,部署工作。
四是出臺《定期巡查制度》,破解“監督檢查不夠深入”難題
以往對縣直單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檢查,大部分情況都是就事論事或流于形式,很少徹底對一個單位落實黨風廉政工作的各項工作作出全面的檢查,很難發現存在的不足和深層次的問題。
《規則》出臺以后,明確由縣紀委常委帶隊,每個派出機構每年必須巡查1-2個單位,采取召開座談會、查閱檔案資料、問卷測評調查、明查暗訪等方式方法,重點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財務預算及收支使用管理情況,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遵守政治紀律、執行民主集中制等情況進行巡查。巡查結束后,形成巡查報告向縣紀委監察局報告,再由縣紀委監察局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巡查情況,并對被巡查單位提出處理意見。
五是出臺《案件檢查制度》,破解“案件查辦力度不夠”難題
縣直單位的領導干部為腐敗現象的高發易發人群,也是大案要案的查辦重點。派出機構大部分工作人員由于從事案件查辦時間不長,存在著工作能力有待加強、辦案質量不高等多方面的問題。
《規則》嚴格了案件查辦程序,明確信訪受理一律歸口信訪室,案件初核必須縣紀委監察局主要領導批準,需立案的必須報告縣紀委監察局才能決定是否立案。案件需在規定的時間內查完,并及時移送審理。實行案件主辦人制度。明確案件主辦人負有組織、協調、指揮職權,并對整個案件檢查工作承擔主要責任。
六是出臺《廉政談話制度》,破解“重點對象監督不夠”的難題
縣直單位的股級以上干部大部分都是處于管錢、管人、管物的重要崗位,提拔、調整的干部需要認真審查,平時需要經常加強教育,輕微違紀者需要批評教育,但是一直沒有好的制度來實行監督。
《規則》要求縣直單位需要提拔、調整股級以上干部,必須事先征求派出機構的意見建議,并由派出機構對新任命的股級以上干部進行任職談話。對縣直單位在行風建設方面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干部進行警示談話,對縣直單位股級以縣直上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風、履行職責等方面有一定問題或輕微違紀的進行誡勉談話。
《規則》實施以后,在全縣范圍內進行了廣泛的學習宣傳,各單位紛紛組織學習并上報了學習貫徹落實情況,派出機構的巡查和案件查辦工作開始有條不紊地進行,“三重一大”事項報告制度也得到了有效執行。(作者單位:縣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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