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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解釋讓互聯網迎來法治時代
發布時間: 2013-09-13 00:00 來源: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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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段時間以來,全國各地公安部門統一出擊,集中對網絡造謠、傳謠、誹謗、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進行了嚴厲打擊。隨著以秦志暉、楊秀宇、周祿寶、傅學勝、仲偉、竇玉剛等為代表的一批網絡造謠傳謠者和網絡敲詐勒索犯罪嫌疑人的先后落網,國內的網絡又恢復了原有的生機。但與此同時,也不斷有人表示擔心和質疑,就是此次網絡整治是否有擴大化的嫌疑?會不會影響網絡的活力?

  恰在這個關頭,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從9月10日開始實施。該司法解釋的正式實施,厘清了在互聯網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明確了在什么情況下構成犯罪,為公安部門的“精準打擊”提供了“可靠的依據”。可以說,“兩高”及時發布了司法解釋,使得互聯網迎來了法治時代。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無論是“秦火火”之流“謠翻中國”,還是周祿寶等人借維權之名大肆斂財;無論是傅學勝為了泄私憤斗膽造謠,還是仲偉自建網站進行敲詐勒索,這些年來,隨著網絡社會飛速發展,利用網絡實施誹謗、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事件也隨之增加,網絡謠言、網絡敲詐、網絡侵權,各種網絡違法犯罪行為層出不窮;網絡推手、網絡水軍、網絡公關公司,各種網絡非法經營活動花樣百出。客觀上來看,由于互聯網信息傳播的及時性和廣泛性,網絡造謠、傳謠、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長期以來,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和量化的制度規定,使得打擊網絡違法犯罪行為往往流于運動式,一陣風過后一切又如往常。“兩高”司法解釋的出臺,規定了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等具體指標,可以說為互聯網立了明確的規矩,為持續有效治理網絡違法犯罪提供了可能。

  實際上,“兩高”的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網絡社會與現實社會相統一的原則。過去有些人習慣地把網絡看作是絕對自由的“虛擬世界”,認為在這個“世界”里的言論和行為可以不受約束。殊不知,互聯網雖然是一種“虛擬世界”,但是與現實社會也息息相關,并不是什么法外之地,與現實社會適用的法律也必然是統一的。“兩高”的司法解釋法律明確了網絡空間屬于公共空間,網絡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基本理念。相信這一明確的解釋,為規范互聯網發展必將起到無可替代的作用,“秦火火”之流縱有翻江倒海的能力,再想“謠翻中國”恐怕也是絕不可能的事情了。 (來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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