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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監督這把利器硬起來
發布時間: 2011-04-30 00:00 來源: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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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督工作是落實決策部署的重要環節和有效手段,其在保證政令暢通、推動任務落實、力求取得實效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長期以來,各級黨委和政府都非常重視監督工作在促進落實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監督辦法,取得了實實在在的成效。然而,在一些地方和部門,監督難、難監督的問題依然存在,不僅削弱的監督工作的嚴肅性和有效性,也使得監督工作在少數人眼里成了一種擺設,特別是當監督遇到權力時,更是顯得蒼白無力、硬不起來。對這些問題的存在,一些人認為是人的覺悟不高所造成的,一些人認為是制度建設不夠完善所造成的,也有一些認為這是官場文化,導致不敢較真、官官相護。這些分析固然有其道理。但筆者認為,存在這些問題的關鍵,還是監督制度的前置條件不夠全面。也就是說,我們在設計監督制度的時候,關注點多半放在了“要怎么做”上,而對“不這樣做”該怎么辦還不是很到位,使得監督工作聽起來硬梆梆,做起來軟塌塌。
  就目前監督工作的實際情況來看,并沒有很好的解決好監督主體的問題,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我監督誰,誰監督我”的問題。當然,這樣草率的定論,是不是有點偏激呢?從理論上講,的確是這樣。因為無論是有關的監察工作的規定,還是紀檢條令,我們都有自己一整套很完整的制度,各個環節銜接也很緊湊,若是從這個角度來考慮,說我們沒有解決好監督的主體問題是有點草率。但若從實際工作情況來看,這個結論也不是什么無中生有,妄加評論的。比方說,一些地方規定干部節日期間不準相互竄門子;一些地方還對干部過生日該請什么人不該請什么人都做出明文規定,甚至有的地方還采取拍攝的方式監督干部工作時間之外的行為,這些規定和行為粗看好像監督的力度很大,實質上卻抓細枝而拋本末的行為,是一種典型的缺乏監督主體的監督行為。因為監督的最終目的是規范權力的運作,主體是權力的動作過程而非是行使這項權力之外的具體行為,盡管這兩者之間有一定的聯系,但只要對權力運作的過程監督到位,保證了監督主體的關鍵環節不出問題,對這些掌握公共權力的行為人,也必須依法保護他們的人身自由權。
  此外,在弄清了監督主體的同時,要確保監督效能的最大化,還必須解決一個“怎么監督,如何監督”的方法問題。人們都知道,好的方法往往可以起到事辦功倍的效果。相反,不好的方法往往就會事半功辦。目前,監督工作的實際問題,并不是人們的態度是否端正,領導是否重視,力度是否加強,制度是否科學,而是方法上出了問題。必須把監督工作與每一位人員的切身利益掛起鉤來,建立健全領導干部特別擔任重要職務領導干部的績效考核的長效機制,將那些涉及當地、單位重大事務的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分門別類的建立相應檔案,采取專家論證、群體評議、社會聽證等多種方式,對權力運行最終結果進行評估,并將這些評估結果納入干部提升晉級的考察范圍,而且也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監督不到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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