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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把公務犯罪錯稱“公罪”
發布時間: 2011-04-16 00:00 來源: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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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啟鈞


  宋朝范仲淹留下的政訓“作官公罪不可無,私罪不可有”為歷代作官人的座右銘。其“公罪”本意是指為國家出以公心得罪了某些權貴所獲之“罪”, 而“私罪”則是為個人的私利而獲之罪。近期,湖北省委書記李鴻忠要求干部如何為官時對此政訓也給以深刻闡釋,許多干部深受教育,在實際工作中他們認真把握,不涉“私罪”雷池,不畏“公罪”操守,做事堅持原則,迎難而上,勇于擔當,赤心為民,黨的高大形象得到升華,敬業、勤業、精業的奉獻精神得到弘揚。
  可是,也有個別“歪嘴和尚念歪經”的,他們錯把因單位小團體私利而違法亂紀的行為與“公罪”牽強附會,混淆黑白。
 有一朋友告訴我,他單位經理為少繳稅款要他作假賬,經理這樣開導他:為單位利益犯法這是“公罪”,沒啥大不了的。有位老同志對他單位公費無度消費很有意見,民主生活會上,他用偉人名言“貪污和浪費是極大的犯罪”指責浪費行為,而一貫把“接待”作為第一生產力的那位主任則這樣詭辯:為單位接待浪費而犯罪,此是“公罪”,“公罪”不可無嗎!一粗暴執法者違紀受到處分后,一“好心”同事安慰說:“因公違紀,受處分也光榮。”更有身邊一些急功近利、好大喜功之人因政策意識不強,決策脫離實際,上馬了一些所謂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這些“半拉子工程”勞民傷財,人們深惡痛絕,恨不得將當事的“決策人物”繩之以法,然因公犯錯,也被視為“公罪”,責任人逍遙法外。
  上述違法亂紀行為落其實是為了一己私利,損害了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它與范公所提“公罪”本意是背道而馳的,若定罪也應是人所不齒的“私罪”,所以,把公務犯罪當著“公罪”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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