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信訪是人大監督“一府兩院”工作的重要渠道,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也是廣大人民群眾獻言獻策、表達訴求的重要途經。因此各級黨委政府歷來高度重視信訪工作。2005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信訪工作條例》,對信訪工作予以規范,其中最重要的原則就是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力求使群眾信訪都能得到滿意解決。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各種利益關系進一步調整,群眾的法制意識、民主意識和訴求期望不斷增強,反映各種問題、要求解決問題的越級上訪仍時有發生,且呈上升趨勢,值得研究。筆者以為,造成越級上訪的原因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執法隊伍素質參差不齊。執法人員素質高低是直接影響執法水平的關鍵所在。由于因歷史原因,現有執法人員很多都是“半路出家”,尤其在基層一線的執法人員,多數是從其他行業和部門選調進入,大多沒有受過法律知識專業教育培訓。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執法力量不斷加強,但執法人員越多,個體素質反差就越大,與工作要求的差距也越來越大,這種差距主要體現在對法律、法規的理解掌握運用、查處違法行為適用法律的自由裁量尺度的把握和開展工作的規范性等方面。在司法實踐中,法律的適用雖然是以成文法為主,但選擇適用的法律必須與注重體現制定成文法的立法精神并重,在適用法律時還應致力于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層面上,完整地體現法律的精神與社會價值。從整個執法隊伍看,高素質人才到不了基層,基層一線執法隊伍大都是老同志,光憑多年的工作實踐和經驗,具體的法律條文不熟悉;近年來,雖然招收了大學畢業生到了基層,補充了一部分年富力強的“新鮮血液”,熟悉法律但缺乏執法實踐和辦案經驗。這樣,往往導致有經驗的,因法律不熟悉無法作出權威的法律解釋,上訪人不服;懂法律的,因為缺經驗,上訪人認為是假大空,是唬人,依然不服,引發越級上訪。
二是越級上訪者對政策的誤區。國家設立信訪制度核心是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體現黨和政府要切實為百姓解決實際問題的決心。地方各級政府也出臺了相應政策或制度,把能否有效地處理信訪問題、妥善化解社會矛盾,作為衡量執政能力和水平的一個重要標志,甚至有的地方還將信訪納入一票否決制。這樣做的目的當然是要求各級各部門重視問題的解決,但也產生了一些不良后果,其一使部分老上戶對這一政策產生誤讀,對其所信訪的無法解決的事項,進行纏訪、鬧訪,而且隨時赴省進京上訪,而且常常是一人進京,多人勸訪。所以在這些上訪人群中存在著這樣一個共識,即有吃有喝,有人報銷車船費用,為何不越級上訪?權當是到大城市去旅游。老上訪戶有一句順口溜:“一人進京,兩人去勸,三人相迎,四人陪餐”。更有老上訪戶口出狂言:“我今天進京,明天政府就要安排幾個人來接我,路上還要有好吃好喝招待,不然我就不回來,就當去北京旅游一趟,路費有人報銷”。其次是人員流動大,信息傳遞快,給地方政府穩控工作帶來很大難度。當前農村壯年勞力基本上都在城市打工,家中只有老幼,一旦發生什么事情就會電話告知在外打工的親人,遠在他鄉的親人往往事情沒搞清楚就會就地上訪或越級上訪,有甚者在回家的途中順便越級上訪。每逢國家大型活動、兩會期間,地方政府就要花費大量人力進行穩控,往往是一個老上訪戶,要派幾名干部陪其做事、聊天,絞盡腦汁將其穩控在當地。還有上訪者在勸訪途中,勸訪干部對其沒有招待好而報警,弄得勸訪干部被帶進當地派出所,勸訪干部被其戲弄的非常尷尬。再者基層干部對這類人員只能勸其息訪或回本地解決。目前對這類問題,只有按國務院信訪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但是這類人員似在罪與非罪之間,很難予以處罰,就是對其宣傳、解釋法律,進行說服教育,絕大多數又會引起第二次越級上訪,屢訪不休。
三是越級上訪者對法律規定的程序不理解。當事人不理解、不懂得法律程序,特別是民事案件,分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0次會議通過),第二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一個民事案件難度大一點基本上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若加執行難的案件,時間會更久。但是很多上訪者不理解程序,性情急躁,信訪不信法,往往是上午到法院訴訟,下午就到人大上訪,不知道法律時效,要求人大給予監督,更不懂得人大是事后監督,不能介入辦案。接訪同志給其解釋得清清楚楚,可是第二天就會到上級政府上訪了。而法院審理案件是嚴格按照法律程序,依事實為依據,依法律為準繩,誰舉證判誰,每一個案件都會分出輸贏,凡輸了官司的一方基本上都會到人大上訪。刑事案件,同一罪名,可判三至五年、五至七年等等,法官是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立功表現、認罪態度進行量刑的。而有些上訪者認為這是法官絢私舞弊、暗箱操作的結果。如果解釋不好就會引起越級上訪。轉辦信訪件,按照國務院信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人大受理的信訪事項基本上是涉法涉訴案件,所受理的信訪件法院審理結果未出來,受理時限已到期,兩者時限不接軌。個別信訪者在轉辦過程中就越級上訪,美其名曰是自己的人權要受到保護,上訪是自己的權力。
四是法律滯后于社會生活。我國法律體系雖已健全,但我國正處于改革開放時期,問題、矛盾相對集中,新問題、新矛盾難免層出不窮。出現了新問題、新矛盾而無適用的法律條文,往往都是在社會提出了這方面的需求后才會開始新的立法。如網絡犯罪,網絡是當今社會最為普及的新生事物,出現了犯罪無相應的法律制裁,都是參照其他相應法律處理。最為典型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行政賠償法》,(1994年5月12日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同日公布),無溯及力。正因為此法無溯及力,此法頒布之前的冤假錯案雖然落實了政策,但無經濟賠償。這一批受到冤假錯案的人現在都是年歲已高的老同志,個性固執,不聽解釋,大多數都是做其子女的工作幫其解釋,如果子女稍加縱容,就會引發越級上訪。這些問題又無相應法律和政策規定,妥善解決這類問題往往束手無策。我國除了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及憲法中規定的公民具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能從中引申出信訪是公民的法定權利外,很難找到其他權威文件對信訪有一個明確的定義。立法和具體法律條文顯得滯后于生活,使得從事信訪工作的同志左右為難,只能解釋勸阻,又顯蒼白無力,難以達到預期效果。
綜上所述,越級上訪既是一個常見現象,又是必須予以重視的一個問題,造成越級上訪除了本文前述原因外,當然還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但是無論是什么原因導致越級上訪,各級各部門尤其是從事信訪工作的同志都必須帶著真感情、出于公心、依法按政策耐心進行解釋,做到不拖、不推、不騙、不壓,認真接待,并妥善處理。同時,呼吁加強立法,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對正常訴求的人民群眾給予保護,對那些無正當理由長期纏訪,鬧訪,越級上訪者給予嚴厲打擊。(夏永斌 殷世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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