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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涉農職務犯罪的初探及預防淺析
發布時間: 2013-11-22 10:27 來源: 編輯: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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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網消息 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深入推進,從中央到地方對“三農”的財政投入力度越來越大,安排下撥的涉農資金越來越多,對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推進農村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農業科技水平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但隨之而來的是農村的矛盾越來越多,涉農職務犯罪也呈上升之勢。高發的涉農職務犯罪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切身利益,已成為影響新農村建設、危害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剖析此類犯罪的特點、原因,并及時提出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對于化解社會矛盾、維護農村和諧穩定、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推進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2013年以來處理涉農職務犯罪案件當中,其中涉嫌挪用公款案件3件3人,涉嫌濫用職權1件1人,總結出我縣農村干部職務犯罪有以下特點:
  (一)、涉嫌犯罪主體特定。
  農村職務犯罪的主體,主要是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委會會計及村民小組成員。雖然他們官小職微,但卻直接接觸鄉鎮政府、施工單位和村民等各方面利益群體,在協助政府管理和發放征地補償款、各種惠民款項過程中,有較為便利的條件。在我辦案組辦理的4人涉農職務犯罪案件中,有3名是鄉村基層組織人員,鄉鎮林業站站長1人,鄉鎮紀委書記1人,村主任1人,村文書1人。從犯罪形式上看又以共同犯罪居多,且多是村支書、主任相互勾結或是拉攏其他村干部共同實施,一般至少需要兩到三人,相互串通,形成了“利益共同體。
  (二)、作案手段多樣且簡單直接。
  一是利用職權中飽私囊。如在辦理某鄉林業站站長華某某一案期間,華某在參入規劃設計驗收大戶清理過程中,明知該鄉八個村集體退耕還林不能享受230/畝的錢、糧補貼,只能享受50元/畝的種苗補貼情況下,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指使該鄉八個村采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國家退耕還林的錢糧補助,使國家遭受300余萬元特大的損失。在此期間,某某村為感謝華某某在退耕還林清理及申辦采伐證期間對村集體的“關照”,收受村干部賄賂款15000元。二是挪用公款、損公肥私。對有關企業支付給本村的土地征用補償費,村集體收入等大筆資金或公款進行私用,或挪歸本人親友使用。如辦理徐某某一案中,被告人徐某某將本該歸村民所有的8萬元征地補償款擅自挪用給自己購房還貸。三是內外勾結私分惠農資金。如某村村主任、村文書周某某和陳某某在兼管理該村礦山土地賠償款期間,周某某濫用職權,私自將該村土地補償款截留,挪用土地補償款十一萬余元,用于個人承包工程進行營利活動。陳某某在監管該村礦山土地賠償款期間濫用職權,私自挪用土地補償款七八萬元,用于家庭開支。
  (三)、文化程度較底,法制觀念淡薄。
  大多數村干部走上農村基層領導崗位,主要存在三種情況:一是長期生活在農村,曾為農村經濟建設辦過實事。在村民中具有較好口碑和威信而被推上領導崗位;二是因其家族姓氏龐大又在農村中的地位較高而被推上領導崗位;三是屬于“先富群體”,雖然這些村干部都是土生土長,具有一定的農村工作實際經驗。但是大多文化程度較低,遵紀守法意識法制觀念淡薄。不了解法律法規,更不熟悉罪與非罪的界限。“村官”法律知識的匱乏加之長期的“經驗主義”無形中增加了觸犯法律的危險性和違法犯罪的可能性。2013年在查處的4 名涉農職務犯罪嫌疑人中,大專以上1人,高中1人,初中2人。
  (四)、犯罪隱蔽性增強,單次案值小。
  農村干部經濟犯罪作案的手段隨著社會的發展也在不斷翻新,通常用合理的手續套取非法的收入,轉移賬戶,多設開戶頭等方式,一些村委會甚至還存在對賬目管而不嚴,在賬目管理上故意留下隱患和漏洞,借用“糊涂”賬目,混水摸魚進行貪污,挪用和侵占集體款項。許多“糊涂”賬目,即使有群眾舉報,檢察機關介入調查時也很難查清,甚至于查無此證。如某村村主任兼文書田某某,在管理村級財務賬目期間,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虛列支出,少上收入的手段貪污公款三萬余元。由于農村經濟規模小個別鄉村外債多,農村干部職務犯罪案件一般每次幾千元或數萬元不等,不易暴露,隱蔽性強,所以持續時間長。
  涉農職務犯罪成因分析
  (一)、綜合素質不高、法制觀念淡薄。
  大部分村官的文化程度都是初中、小學文化,這些村官平時就不善于學習文化、政治、法律等理論知識,法律意識不強,法制觀念低下。他們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并不完全知曉,在處理公務時,以情代法,有時出于好心為公辦事卻觸犯了法律。還有些村官錯誤地認為自己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懂得在協助政府從事公共管理工作時便具有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仍錯誤地認為自己僅僅是個農民,利用職務之便“吃點、占點、撈點”都是正常的,出現經濟問題最多撤職了事,沒有認識到其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甚至在受到查處時還不理解。另外,基層干部尤其是村級干部待遇偏低,“不撈白不撈”的思想容易激發其進行貪污賄賂等犯罪。村里基層干部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工作條件艱苦,尤其是農村工作情況復雜,工作量大而辛苦,但他們的收入及待遇往往又相對偏低,這些現狀,使得相當一部分村級干部感到工作辛苦而待遇低,吃虧和補償心理隨之出現并越來越強烈,或因擔任村干不能再做其他經濟收入的工作造成家庭經濟困難,在得不到正確引導和有效補救的情況下,一些人想方設法尋找補償途徑,利用在管理和監督方面的漏洞進行貪污、賄賂犯罪,侵害國家和農民利益。
  (二)、權力過于集中,缺乏監督制約。
  早在十八世紀,法國著名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鳩就曾說過:“權力不受約束必然產生腐敗。”當前,隨著新農村建設力度的不斷加大,在國家支農惠農資金給農村經濟帶來活力和動力的同時,農村基層組織人員的權限空間也得以擴大,再加上一些鄉鎮疏于監督、群眾不知監督的現象,監督制度幾乎成了一紙空文,這就使得一些犯罪分子有了可趁之機。權力的集中,又沒有完善的監督機制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為他們的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讓他們一次又一次犯罪得逞。
  暗箱操作。有的雖然公開了,但在實際操作中,公開的村務與實際的不一樣,或者應經村兩委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的事項未經討論即由部分村干部擅自決定,或者將一些無關緊要、不痛不癢的事情寫進村務公開欄,讓群眾有避重就輕的感覺,如對群眾最關心的財務問題只公布幾項大的收入支出項目,具體支出項目群眾無法知曉。譬如上級的補償款發放,具體補償多少,群眾一般不知道,只能看到公開的發放情況,至于虛報、冒領的,群眾更是無從知曉。同時由于一些地方片面強調發展經濟,經濟的好壞成為衡量“村官”政績的首要因素。一些上級職能部門對村一級行政單位缺乏有力的監督,疏于管理,再者,上級部門對村里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沒有形成統一有效的制約機制,不能及時發現問題,以致不能有效制止犯罪行為的發生。加之,基層農民民主意識淡薄,不積極參與村集體在人事、村建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管理,習慣由村干部說了算,為誘發經濟犯罪提供的方便。
  (三)、財務管理混亂
  近年來,我縣許多農村經濟發展雖然較為迅速,但相應的財務正規化管理卻跟不上。賬目設置不規范,財務審批不嚴格,白條下賬,假票據入賬等現象還比較普遍,致使財務管理不透明,為引發農村干部職務犯罪提供了方便。有的會計出納聽命受制于村委會主要領導,對違法違紀現象不監督、不舉報,有的會計明知不對卻還要按照村干部的意愿,找個合理的辦法進行處置,否則會計的職務就難保,以致有的村干部還同流合污共同作案。還有的缺乏嚴格的分工制約機制,財務上不分會計和出納,許多情況下甚至是書記、主任自己管賬,自簽自報。有些基層組織雖然也建立了政務公開制度。但是,真正將這一制度落實好的并不多,大多是走過場、流于形式,財務管理非常混亂。雖然現在實行了村賬鎮管,但是鄉鎮對村賬管理得并不全面,具體的賬目還是村級組織自己管理,財務管理極其混亂。村會計頻繁更換,但多數情況下沒有進行財務交接,甚至導致賬目遺失,以致村級組織的財務狀況無法銜接,給村基層組織人員貪污賄賂犯罪提供了掩護。
  針對以上原因,總結出如下對策:
  (一)、嚴格對村干部的選任管理。
  要加大宣傳力度,從德、勤、能、績綜合考慮,選好配強村黨支部書記,教育廣大農村黨員,破除支部選舉中的宗族觀念,把好選舉關,讓選民按照自己的真實意愿來行駛選舉權。通過選舉將那些有能力、有水平、品德好素質高的黨員充實到黨支部中來,以改變目前農村干部年齡漸趨老齡化,學歷偏低的現狀,來提升農村干部的整體素質。同時真正遏制村官職務犯罪,還必須加強對村官的教育,消除其犯罪的內因。要經常對他們進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和法律知識的普及,增強其拒腐防變的能力,不斷提高其政策水平和法律意識。
  (二)、加強對村干部權力的監督制約,健全監督機制
  進一步深化村務公開,切實增強村情村務的透明度,保障村民的監督權,讓村民有知情權和發言權。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三)、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涉農專項資金管理
  一是要完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會計、出納和實物保管人員分設制度,分別由專人擔任,嚴禁由村支書、村委會主任兼任財務人員,村集體財政收支情況應向村民及社會公開,對于重大款項的支出,鄉鎮政府要予以重點監督,縣級審計機關要嚴格進行審計。
  二是要把好財務收支關,收取的土地征用補償款等要及時納入財務,單設賬戶、統一管理,合理使用,要加強對農村資金的分類管理,從資金的性質、發放的數量、資金的流向都嚴格監督、核實,對一切假公濟私的行為予以嚴懲。在支出中,檢察機關應積極配合農村黨委全面建立財務結算中心,切實做到統一審核,統一記賬、統一資金管理、統一財務制度。
  (四)、嚴厲查處涉農案件,強化打擊力度
  通過對發生在群眾身邊的重大典型案件的查處和剖析,達到查辦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對涉及“三農”問題的職務犯罪案件,優先受理、優先查處,對群眾意見大、集體上訪的案件,要迅速介入,一查到底,在深入查辦的基礎上,做到每案有結果,件件有回聲。
  (五)建立農村預防工作機制
  建立預防工作組織,健全預防工作機制。首先,檢察機關應與農村黨委政府達成預防共識,成立預防工作領導小組,共同制定農村預防目標,構筑一道黨委領導、多方參與、依靠群眾、全面高效的預防網絡。檢察機關負責預防工作的業務指導,鄉鎮黨委負責預防工作的具體實施,鄉鎮下屬單位及各行政村負責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
  (六)加大政策、法律宣傳教育的力度。
  農村預防工作的關鍵是擴大宣傳和強化教育,只有通過宣傳教育才能使廣大農村干部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視。作為檢察機關就要配合鄉鎮突出以法制宣傳為主線,針對“村官”頻頻觸網的現象,大力宣傳正反兩個方面的典型,采取多種載體,強化農村職務犯罪的預防宣傳。尤其應以身邊事例來說明什么事違法,什么事犯罪,讓那些見錢想撈的人知道犯罪必然要付出代價,不敢以身試法。另外,以農民群眾為對象,宣傳檢察機關的性質、職能以及舉報、申訴的方法,編印以本市本縣農村干部職務犯罪典型案例為主、農村廣大群眾渴望了解的基本法律知識為內容的《預防手冊》分發到農村干部和群眾手中。針對農民愛看熱鬧的特點,用多種方式吸引農民的目光,調動農民群眾積極參與的熱情。我們在鄉村、社區、集市等人群密集的地方,通過懸掛宣傳橫幅、展示反腐倡廉宣傳展牌、發放宣傳資料、提供法律咨詢等形式,深入開展涉農檢察宣傳工作,通過宣傳讓老百姓知道如何維護自身利益,增強他們的法制意識。 
  總之,預防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是一項長期、繁重和艱巨的社會系統工程,必須要運用各種預防農村職務犯罪的有效方式,引導農村基層干部遵紀守法,形成對農村職務犯罪“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的約束機制,真正從源頭上遏止農村職務犯罪的滋生蔓延。(袁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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