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社會管理能力建設,是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適應經濟社會形勢新變化提出的一項重要任務。社會管理能力是完善社會功能,促進社會系統協調發展,創造良好社會秩序和發展環境所不可或缺的最基本的條件。現代社會管理能力,是由政府社會管理能力和社會自主管理能力兩部分構成的。所謂社會自主管理能力,主要是指社會團體、行業組織、中介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各類基金會等社會組織為適應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和滿足社會公眾的需要,對社會生活、社會事務及組織自身進行規范、協調、服務、監督和控制等活動的能力。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工業化進程的加速,維護社會穩定、協調各方利益、處理各類矛盾的難度加大,傳統的由政府一肩挑的社會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已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社會自主管理能力的強弱,愈益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關系到國家長治久安。我們要充分認識社會自主管理能力在社會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增強和發揮社會自主管理能力作為加強社會管理能力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機制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提供切實有力的保障。
⒈社會自主管理能力欠缺,群眾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是影響當前社會和諧的一個突出問題
不斷提高社會自主管理能力,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等在整合社會關系,構造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推進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的作用,對于經濟社會的協調穩定健康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從世界范圍來看,依托社會組織強化社會自主管理能力,是當代社會平衡個人與社會、社會與國家的利益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國社會自主管理能力薄弱導致社會組織失靈的問題相當突出。社會組織失靈的主要表現是其在規范社會行為、協調社會關系、促進社會認同、秉持社會公正、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應對社會風險等方面的作用沒有得到應有發揮。由于歷史特別是體制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我國的社會組織發育緩慢,有的過分依賴于政府,有的嚴重依附于企業,缺乏自主性和自治性,疑似政府的附屬機構或企業的一個部門,其社會自主管理能力與其性質和職能的要求相差甚遠,有的甚至有組織,無能力,在重要場合缺席,在關鍵時刻失聲。如在許多勞動關系糾紛中,看不到工會的介入,有的介入了卻站錯了隊,幫錯了忙。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這明明白白的寫在我國的工會法上。然而,前兩年農民工討工資卻要勞駕總理。由于工會在勞動關系調整中缺少作為,有些職工就采取非正常的極端的甚至違法的方式,如跳樓、綁架工頭、上訪、護廠、請愿以及堵路等反映訴求、維護權益。我國礦難頻發,地方虛假治理屢禁不止,也與工會等社會組織作用發揮不夠甚至根本沒有發揮作用密切相關。
正確反映和協調各個方面、各個層次、各個階段的利益訴求和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動態平衡,保障國家長治久安,迫切要求提高社會自主管理能力。只有社會自主管理能力提高了,才能建立健全協調利益、化解矛盾、排憂解難的城鄉基層組織社會服務系統,才能建立健全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社會組織網絡,才能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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