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12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二審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對“危險駕駛犯罪”條款進行了再次修改,進一步加大了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根據最新的修改,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同時,二審稿規定,如果有醉駕、飆車等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比于此前一審稿的內容——二審稿有了很大的進步,它徹底刪除了此前顯得畫蛇添足的“情節惡劣”前置條件,而代之以簡潔明快的“醉駕即拘役”。
這意味著,今后凡是醉酒駕駛,一旦被查獲,就將被認定為犯罪行為,并將接受司法審判、刑事懲罰,而不再僅僅是目前一般違法和行政處罰意義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了。而據此,今后如果再有公務人員醉酒駕駛,那么除了“處以拘役”,“開除公職”也將成為其難以避免的命運。因為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不過,有關“醉駕即拘役”新草案的局限和不足也同樣難以忽略。一方面,“醉駕即拘役”中的具體拘役期限并沒有進一步明確細化,留下了操作空間。
更重要的是,在規定“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的同時,“情節惡劣、后果嚴重”之后(如因醉駕發生嚴重交通事故),究竟應該怎么辦、如何具體定罪量刑,此次二審稿并沒有做出進一步的明確和說明,而是僅僅含糊地表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眾所周知,近年來公眾之所以一直強烈呼吁“醉駕入刑”,一個根本原因和背景正在于,此前許多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醉駕犯罪,依據現有刑法難以實現準確、足夠嚴厲地定罪量刑。比如,一些造成群死群傷的醉駕犯罪,往往被按照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從輕處理,或者不得不曲線借道“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實現嚴懲。
現在,新的“危險駕駛犯罪”草案,除了“醉駕即拘役”之外,既不具體規定醉駕“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具體刑罰標準,也不明確是否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僅僅籠統地規定“構成其他犯罪的,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顯然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個殘缺不全“半拉子”罪名——既沒有清晰完整地解決“醉駕入刑”的所有刑罰問題,也沒有滿足公眾對于“醉駕入刑”的全部司法期待、并確保針對醉駕行為的社會正義的充分實現。(張貴峰)
相比于此前一審稿的內容——二審稿有了很大的進步,它徹底刪除了此前顯得畫蛇添足的“情節惡劣”前置條件,而代之以簡潔明快的“醉駕即拘役”。
這意味著,今后凡是醉酒駕駛,一旦被查獲,就將被認定為犯罪行為,并將接受司法審判、刑事懲罰,而不再僅僅是目前一般違法和行政處罰意義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了。而據此,今后如果再有公務人員醉酒駕駛,那么除了“處以拘役”,“開除公職”也將成為其難以避免的命運。因為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不過,有關“醉駕即拘役”新草案的局限和不足也同樣難以忽略。一方面,“醉駕即拘役”中的具體拘役期限并沒有進一步明確細化,留下了操作空間。
更重要的是,在規定“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的同時,“情節惡劣、后果嚴重”之后(如因醉駕發生嚴重交通事故),究竟應該怎么辦、如何具體定罪量刑,此次二審稿并沒有做出進一步的明確和說明,而是僅僅含糊地表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眾所周知,近年來公眾之所以一直強烈呼吁“醉駕入刑”,一個根本原因和背景正在于,此前許多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醉駕犯罪,依據現有刑法難以實現準確、足夠嚴厲地定罪量刑。比如,一些造成群死群傷的醉駕犯罪,往往被按照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從輕處理,或者不得不曲線借道“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實現嚴懲。
現在,新的“危險駕駛犯罪”草案,除了“醉駕即拘役”之外,既不具體規定醉駕“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具體刑罰標準,也不明確是否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僅僅籠統地規定“構成其他犯罪的,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顯然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個殘缺不全“半拉子”罪名——既沒有清晰完整地解決“醉駕入刑”的所有刑罰問題,也沒有滿足公眾對于“醉駕入刑”的全部司法期待、并確保針對醉駕行為的社會正義的充分實現。(張貴峰)
相關新聞
今日竹山便民服務
今日竹山云超市
一周熱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