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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公務犯罪當“公罪”
發布時間: 2011-04-26 00:00 來源: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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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官公罪不可無,私罪不可有”,是宋朝范仲淹留下的政訓,也成為歷代為官人的座右銘。近期,省委書記李鴻忠要求干部如何為官時,也對此政訓作了深刻闡釋,讓人深受教育。
    范仲淹此一說中,“公罪”本意是指為國家出以公心得罪了某些權貴所獲之“罪”,而“私罪”則是為個人的私利而獲之“罪”,意即為官應不涉“私罪”雷池,不畏“公罪”操守,做事堅持原則,迎難而上,勇于擔當,赤心為民。
    不幸的是,如今,某些“歪嘴和尚念歪經”的,卻錯把因單位小團體私利而違法亂紀的行為與“公罪”牽強附會,混淆黑白。
    一朋友告訴我,他單位經理為少繳稅款要他作假賬,經理這樣開導他:“為單位利益犯法這是‘公罪’,沒啥大不了的。”有位老同志對單位公費無度消費很有意見,在民主生活會上,他以偉人名言“貪污和浪費是極大的犯罪”指責浪費行為,而主任則辯稱:“為單位接待浪費而犯罪,此是‘公罪’,公罪不可無嘛!”一粗暴執法者違紀受到處分后,一“好心”同事安慰說:“因公違紀,受處分也光榮。”更有一些急功近利、好大喜功之人,因政策意識不強、決策脫離實際,上馬了一些“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這些“半拉子工程”既勞民又傷財,普通民眾深惡痛絕,然而是“因公犯錯”,也被視為“公罪”,公家往往是既往不咎。
    上述違法亂紀行為,其實是為了一己私利,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與范公所提“公罪”本意是背道而馳的,若定罪也應是人所不齒的“私罪”。所以,把公務犯罪看成“公罪”是要不得的。 (劉啟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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