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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教育出臺新措施整治校園及周邊環境
發布時間: 2005-07-06 00:00 來源: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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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6月16日召開的“公安部教育部進一步做好學校和幼兒園及周邊安全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了解到,公安部、教育部公布了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的新措施,以確保校園及周邊和諧、安全、穩定。
  為維護學校和幼兒園及周邊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師生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公安機關的職責,公安部特別制定了八條措施:對發生在校園及周邊,侵害師生人身、財產權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實行專案專人責任制;在學校周邊治安復雜地區設立治安崗位,有針對性的開展治安巡邏,強化治安管理;根據需要向學校、幼兒園派駐保安員,負責維護校園安全;每月選派民警至少2次到中小學、幼兒園擔任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負責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在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小學、幼兒園派民警或協管員維護校園門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在學校、幼兒園設置人行橫道等警示標志;在有條件的學校或幼兒園設置放學時段臨時停泊車位,方便接送學生車輛停放;對寄宿制學校每年至少組織1次消防監督,并督促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教育部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指導和督促學校落實安全責任制,提出進一步做好學校安全工作六條措施:積極配合當地公安機關認真落實《公安機關維護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八條措施》,建立協同工作機制,制定工作方案,切實保障師生人身、財產安全;迅速組織力量對學校周邊地質和校舍情況進行排查,凡發現地質隱患的要迅速報當地政府妥善處置,對排查出的具有安全隱患的教室要停止使用,必要時可以臨時停課;每逢開學、放假前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強化學生安全意識,特別是要以多種形式加強學生應對洪水、泥石流、火災、地震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訓練,提高學生自救自護能力;學校每學期要對校車安全保障、駕駛員資格等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嚴禁租用個人車輛接送學生,凡是用于接送學生的校車必須經交管部門審核合格;寄宿制學校要配備教師或管理人員專門負責管理學生宿舍,落實夜間值班、巡查制度,堅持對寄宿學生實行晚點名和定時查鋪;杜絕將學校校園場地出租用于停放社會車輛,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學生安全的活動。(李光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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