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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群眾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獎勵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4-26 10:12 來源:竹山融媒體中心 編輯:張榮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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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全市打擊整治槍爆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加強槍支彈藥、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鼓勵廣大群眾同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活動作斗爭,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北省群眾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獎勵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公安機關受理、核查、督辦的,發生在全市范圍內的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案件。

第三條 轄區內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義務向全市各級公安機關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案件及其線索。

第四條 全市各級公安機關對群眾舉報線索應當及時受理,告知舉報獎勵有關事項,嚴格登記制度,記錄舉報人聯系方式,及時開展核查,并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

受理舉報的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受理舉報的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及人身安全,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全市各級公安機關開展舉報獎勵活動,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一案一獎、重案重獎、方便群眾、分級負責”原則,及時兌現、取信于民。

第六條 舉報人舉報的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案件線索,屬于公安機關未發現,或者雖已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經核查屬實的,依據本辦法第十條之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七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公安機關公布的舉報電話、信箱、網站等方式進行舉報。舉報人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對舉報內容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健全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案件線索舉報的受理、核查、督辦、答復等工作機制,確定專人,落實責任。

第九條 市、縣兩級公安機關分別負責對查實的舉報線索予以獎勵,上級公安機關批轉核查的,由批轉公安機關負責予以獎勵。

省公安廳、市公安局批轉的舉報線索被查實的,由案件偵辦部門填寫《群眾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獎勵審批表》,逐級上報省公安廳、市公安局予以獎勵。

第十條 舉報本市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按下列標準予以獎勵:

(一)破獲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的,視情獎勵1000元至30000元;

(二)打掉非法制販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團伙,搗毀源頭窩點的,視情獎勵3000元至30000元;

(三)破獲走私、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案件,收繳軍用槍、獵槍、小口徑槍、氣槍、仿制槍、改制槍等槍支及各類子彈的,視情獎勵200元至20000元;

(四)破獲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繳炸藥、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雷管、導火索、導爆索、手榴彈、地雷等爆炸物品的,視情獎勵200元至20000元;

(五)查禁、取締非法制販仿真槍、弩等管制物品窩點的,視情獎勵200元至10000元;

(六)收繳易制爆化學品的,視情獎勵200元至10000元;

(七)查獲特別重大涉槍涉爆案件的,可不受以上獎勵上限的限制,但單次獎勵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縣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條規定確定具體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的申請、報批、兌付工作由案件偵辦單位負責辦理。受理、核查的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憑領導簽批后的《群眾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獎勵審批表》到本級公安(分)局警務保障部門申請領取獎金,并及時通知舉報人到辦案單位領取獎金。舉報人要求直接領取或者要求通過轉帳形式兌付的,由警務保障部門負責辦理。

省公安廳、市公安局負責獎勵的,由案件偵辦單位負責對口逐級上報申請、辦理獎金兌付工作。

舉報人要求匿名兌付的,負責辦理兌付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舉報人提供兌付方式匿名兌付,并予以保密。

第十二條 舉報情況涉及第十條所列兩項以上情形的,按其中獎勵金額高的標準執行,不重復獎勵。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原則上只獎勵首先舉報人,也可由受理舉報的公安機關根據舉報時間、舉報信息、準確程度等提出獎勵意見。

多人聯名共同舉報同一事項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獎金;協商不成的,由負責獎勵的公安機關決定。

第十三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1個月內憑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公安機關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但延長時間不超過2個月。

第十四條 獎勵經費列入各級公安機關預算解決,獎金發放要嚴格審批程序,規范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十堰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印發的《十堰市公安局關于兌付涉爆涉槍舉報獎金的暫行辦法》(十公通字〔2008〕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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