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唬┱芜`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的突出問題
1.對落實“三個規定”重視不夠、組織不力,認識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規定要求,不愿、不會、不敢如實記錄報告。
2.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轉遞材料、打探案情,違規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
3.以本人或特定關系人名義向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籌資、借款借物,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請托人、律師吃請、送禮或其他利益,為案件當事人在案件訴訟、司法鑒定等方面提供幫助,為律師介紹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費用,以及其他違規交往,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4.監督檢查、通報曝光、追責問責等機制不健全,導致“三個規定”落實不到位。
5.宣傳教育不到位,社會認知度不高,沒有營造出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整治違規經商辦企業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事經營活動,違規參股借貸的突出問題
1.獨資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合伙經商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
2.違規參與民間借貸、非法融資、有償擔保,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證券,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3.違反相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
4.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或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提供幫助。
5.法院工作人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工作人員任職法院轄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
(三)整治違規違法暫予監外執行的突出問題
1.對罪犯的病情鑒定等材料審核不嚴,存在明顯問題沒有發現、甚至明知是虛假材料仍予以認定。
2.在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過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屬及其請托人請客送禮,甚至受賄、索賄。
3.與刑罰執行機關干警、罪犯家屬及其請托人私下串通,為罪犯違規暫予監外執行創造條件、出謀劃策。
4.幫助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虛假立功。徇私舞弊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甚至為涉黑涉惡人員充當保護傘。
5.在罪犯交付執行過程中、暫予監外執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職責,導致罪犯脫管、漏管。
(四)整治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的突出問題
1.違反立案登記制規定,采取發放立案指標、限制立案數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礙或者限制當事人行使訴權。
2.違反審判、執行期限管理規定,嚴重超審限,案件久拖不決,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量刑畸輕,重罪輕判甚至有罪不判,讓犯罪分子逃避打擊。
4.違規私自處理辦案中發現的涉黑涉惡、貪污腐敗、“保護傘”等違法犯罪問題線索,或者不按規定要求及時將問題線索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五)整治法院工作人員離任后違規從事律師職業、充當司法掮客的突出問題
1.違反回避制度。對退休、調離、解聘、辭職、辭退、開除等離開法院工作崗位的人員從業情況監管不到位,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法院離任后二年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辯護)人。
2.違反離職從業限制性規定。法院原領導干部離任三年內、其他工作人離任兩年內,接受原任職法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聘任或擔任合伙人、設立人;以其他律師名義接受委托,隱名代理,在幕后充當“法律顧問”。
3.充當司法掮客。原法院工作人員利用離任前職務身份及影響,或利用上下級法院間的工作關系、原任職法院的同事關系等,為案件承辦法官與當事人、受托人、律師之間的違規接觸交往牽線搭橋,或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等的請托,違規干預過問案件,從中牟利。
(六)整治影響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突出問題
1.落實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不到位,司法作風簡單粗暴,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2.違反財產保全、執行查封有關規定,超標的、超范圍、超時限采取查封措施,影響企業正常經營。
3.查控、評估、處置財產不及時、執行案款清理不到位,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以終本方式結案。
4.濫用自由裁量權,利用審判執行權吃拿卡要,謀取私利,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裁判。
5.地方保護主義突出,對一些政府“新官不理舊賬”“不履行行政合同、不兌現行政承諾”等問題司法監督不力。與一方當事人串通一氣,損害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
6.對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不予糾正,將民事案件錯誤定性為經濟犯罪。
7.其他司法不規范或者怠于履行、不當履行審判職責,未依法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情形。
(七)整治涉訴信訪突出問題
1.信訪接待不規范、不負責,不登記信息、不出具文書、不及時答復。
2.領導包案責任落實不到位,對有理訴求解決不力、無理訴求沒有及時確認、應當依法終結沒有及時終結。
3.涉訴信訪案件評查工作不規范、信訪責任倒查機制不健全。
4.其他涉訴信訪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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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節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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