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唬┴瀼芈鋵崱叭齻€規定”不到位的問題
整治內容(6種情形):(1)領導干部對落實“三個規定”重視不夠、組織不力、表率作用不強,檢察人員對“三個規定”文件精神認識不到位、不熟悉、不掌握有關要求,不愿、不會、不敢如實記錄報告,避重就輕、選擇性填報或湊數填報的;(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請托,違規過問或干預、插手司法辦案的;(3)違規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甚至沆瀣一氣、勾兌案件的;(4)監督檢查、通報曝光、追責問責機制不健全,導致“三個規定”落實不到位的;(5)對外宣傳不夠,社會認知度不高的;(6)貫徹落實“三個規定”存在的其他突出問題。
(二)檢察人員違規經商辦企業,檢察人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事經營活動的問題
整治內容(4種情形):(1)檢察人員違規經商辦企業的;(2)檢察人員違規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違規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3)檢察人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該檢察人員所任職檢察院轄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的;(4)檢察官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擔任該檢察官任職檢察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設立人的,或者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
(三)違規參股借貸的問題
整治內容(2種情形):(1)檢察人員違規參與民間借貸、有償擔保,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證券的;(2)檢察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與所辦案件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或代理律師存在違規借貸等不當經濟往來行為的。
(四)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的問題
整治內容(11種情形):(1)對公安機關應立案而不立案監督不力的;(2)對控告、舉報或者刑事、民事、行政申訴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時審查、核查或移送處理的;(3)對司法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應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立案后懈怠偵查的;(4)在辦案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線索,不及時移送負責偵查部門的;(5)對群眾舉報、控告或者相關部門移交的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線索,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時進行審查的;(6)對受理的案件線索和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不按規定錄入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的,“體外循環”,擱置拖延辦理的;(7)對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案件不依法批捕、提起公訴的;(8)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訴,未依法監督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或自行補充偵查的;(9)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訴或再審建議的;(10)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發出后,簡單以行政機關回復作為判斷其是否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據,不進行核實,導致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11)對冤錯案件中檢察人員應當追責而未追責的。
(五)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監督不力的問題
整治內容(7種情形):(1)對于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違法報請“減假暫”監督不力的;(2)對于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報請“減假暫”而不報請,導致罪犯在監所內死亡等嚴重后果,監督不力的;(3)對于審判人員違法裁定減刑、假釋或者違法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監督不力的;(4)對于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違法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監督不力的;(5)檢察人員直接參與違規違法“減假暫”或為違法行為提供方便、默認許可的;(6)被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脫管、漏管,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監督不力的;(7)對其它實體和程序違規違法獲得“減假暫”監督不力的。
(六)檢察官離任后違規從事律師職業、充當司法掮客的問題
整治內容(3種情形):(1)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在離任三年內,其他檢察人員在離任兩年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或者借助他人身份從事營利性法律服務的;(2)檢察官離任后,擔任原任職單位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系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的除外);(3)檢察機關原領導干部、檢察官利用離任前職務身份和影響,為案件承辦檢察官與當事人及親屬、受托人、律師、訴訟代理人之間的違規接觸交往牽線搭橋,或接受請托,違規干預過問案件,從中牟利的。
(七)影響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突出問題
整治內容(8種情形):(1)辦案中未貫徹少捕慎訴慎押理念,對情節輕微的犯罪批捕或起訴后被判緩刑、免刑甚至無罪的;(2)對侵害市場主體權益的犯罪,該捕不捕、該訴不訴、重罪輕訴,或者對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訴,未依法監督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或自行補充偵查的;(3)超期辦案或者通過不當退查、反復退查拖延辦案,或者對立而不偵、久偵不結、長期擱置的“掛案”怠于履行監督職責的;(4)對涉及市場主體的刑事案件,怠于履行或者不當履行立案監督職責的;(5)不當適用財產強制措施,或者對偵查機關不當適用財產強制措施未予監督糾正的;(6)在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工作中履行監督職責不力,未依法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7)對市場主體控告申訴反映的問題怠于作為的;(8)其他司法不規范或者怠于履行、不當履行檢察監督職責,未依法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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