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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布《竹山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公告
發布時間: 2021-05-28 16:07 來源:竹山融媒體中心 編輯:陳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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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縣煙草專賣局關于公布《竹山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公告

 

2021年4月27日,竹山縣煙草專賣局依法組織召開了竹山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聽證會,進一步聽取、吸納社會各方的意見建議,持續修訂、完善《竹山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并于2021年5月24日向竹山縣司法局進行了備案,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竹山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竹山縣煙草專賣局

2021年5月28日  

 

 

 

竹山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規范全縣煙草市場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煙草市場資源,保障消費者和卷煙零售戶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竹山縣行政區域內已辦、新辦、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制定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應當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履行聽證、備案等程序。

第四條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章  合理布局標準

第五條煙草制品零售點之間距離應遵守以下合理布局規定。

(一)城區主要街道(城關鎮人民路、十堰路、千福路、振武路、廣電路、施洋路、民族路、南門路、轅門街、西關街、東門街、經緯大道)控制在25米以上,城區其他街道控制在35米以上,城鄉結合部控制在40米以上。

(二)寶豐鎮集鎮(施洋路、南大街、北大街)控制在25米以上,寶豐鎮集鎮其他街道控制在35米以上。

(三)鎮政府所在地(溢水、麻家渡、擂鼓、秦古、得勝、上庸、官渡)主街道控制在30米以上。

(四)鄉政府所在地(潘口、大廟、竹坪、樓臺、雙臺、文峰、深河、柳林)主街道控制在35米以上。

(五)撤鄉(鎮)并鄉后原(黃栗、茅塔、柳林公祖)鄉(鎮 )主街道控制在45米以上。

(六)行政村(自然村)人口在300人以下的可設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人口在300人以上的,每增加200人可增設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七)人口相對密集的主要公路沿線控制在50米以上。

第六條 對于有一定規模的各類大中型商場、超市、購物中心,連鎖經營的商業企業總店及其分店,以滿足特定消費群體需要的星級賓館、飯店、招待所、KTV、酒吧、茶樓、洗浴中心原則上應當適度滿足其辦證需求。

第七條 各類綜合性商品批發市場、物流城、商貿城、綜合農貿市場內,店面30個以下的可設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店面30個以上的,每增加30個店面可增加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此類市場店面面向街道的按第五條規定執行。

第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可適當放寬間距、數量限制:

(一)社會弱勢群體、優撫對象(殘疾人、軍烈屬、低保戶)申請設立煙草制品零售點的,但必須以本人名義申辦并只能享受一次放寬政策。

(二)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三)因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企業類型改變,企業內部轉制改變經營主體,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改變經營主體,繼承改變經營主體,法院判決、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等原因改變經營主體,在原經營地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但經營主體在一年內因違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被查處的除外。

(四)因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圍50米內的持證零售戶歇業后另選新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但經營主體在一年內因違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被查處的除外。

(五)有國家或地方政府政策扶持項目的情形。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

(一)申請主體資格方面:

1.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

2.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

4.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5.被依法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

6.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7.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

8.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9.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3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屬于《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二)經營場所方面: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2.經營場所未與住所相獨立的;

3.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4.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許可證還在有效期內的。

(三)經營模式方面:

1.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網絡銷售卷煙煙草專賣品的。

(四)特殊區域:

1.中小學校、幼兒園周圍50米以內,指從申請人的經營店鋪出入口中央到距離中小學校、幼兒園最近的進出通道口中央的最短距離50米,以行人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行走的最短線路距離計算;

2.醫療衛生機構所屬區域內;

3.黨政機關內部;

4.未經政府批準的違規建筑場所;

5.政府明令禁止經營煙草制品類商品的區域。

第十條 經營場所為本規定第九條第(四)款情形,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經營資格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到期后不再延續。

   第十一條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項

(一)煙草專賣局審批兩個或兩個以上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因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限制無法都準予許可的,應當對先受理的申請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二)已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受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調整的影響。

(三)持證人辦理延續申請,除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的限制規定外,不受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調整的影響。

第三章  其  他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距離”是以行人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行走的最短線路計算。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內”均包含本數。

第十四條本規定所稱的城區是指縣政府所在地,鄉鎮是指鄉政府、鎮政府所在地,農村是指村民委員會、自然村、村小組所在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有效期限為五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竹山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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