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龍江:
身份證號:420322196304086019
家庭住址:十堰市茅箭區五堰北街9號1棟2單元601號
你2021年5月8日在竹山縣擂鼓鎮新堰村2組河道管理范圍內未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采砂的行為,違反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我局于2021年8月26日對你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竹水執[2021]149號),要求你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罰款人民幣拾萬元的繳納義務,你逾期未履行。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催告如下:
1.收到本催告書十日內履行我局2021年8月26日對你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竹水執[2021]149號)罰款人民幣拾萬元的繳納義務。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自2021年9月18日起依法加收罰款額度百分之三的滯納金,直至履行繳納義務之日止。
3.請于收到本催告書十日內到竹山縣政務服務中心二樓(水利和湖泊局窗口)履行繳納義務。
如有異議,在收到本催告書三日內提出陳述或申辯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你在收到本催告書十日內不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本局將依法申請竹山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你承擔。
竹山縣水利和湖泊局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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