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重點防火期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預防森林火災發生,保護生態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湖北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發布竹山縣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時間
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二、禁火區域
全縣所有林地及林地邊緣500米內的區域和自然保護區、旅游景區、苗圃、林業生產基地
三、禁火規定
禁火期內,凡進入森林防火禁火區域活動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一)嚴禁在禁火區域內燒田埂、燒雜草、燒秸桿、燒灰集肥、燒垃圾、燒墾開荒等(二)嚴禁在禁火區域內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焚香祭祀等。(三)嚴禁在禁火區域內吸煙、篝火、燒烤、野炊、放孔明燈、烤火取暖等。(四)嚴禁在禁火區域內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嚴禁槍械、電網狩獵(五)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禁火區域。
(六)嚴禁未經審批、未在允許天氣條件、未按操作規程開展煉山造林、計劃燒除、燒疫木、防蟲防疫、點燒隔離帶等行為。
(七)嚴禁破壞、盜竊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滅火設施、設備;嚴禁在輸配電線路廊道內非法種植超高植物,在防火阻隔帶內非法種植農作物及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違法用火行為
(八)嚴禁施工單位未履行報備許可手續、未履行隔離防護措施在林區進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煉等行為。
(九)進入禁火區域的車輛和個人。應自覺接受森林防火部門登記、檢查,并負有森林防火責任和義務;凡阻撓、妨礙檢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入禁火區域,監護人要有效履行監護責任,林木、林地經營者要履行好監督管理職責。
(十一)嚴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四、違法處理
凡違反本禁火令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發現火情及時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當立即報告當地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縣森防辦值班電話:0719-4225189)
本禁火令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特此公告。
竹山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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