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時期,為破解我縣旅游市場主體不多、文化旅游產業進規塊頭過小、核心旅游產品開發不足、旅游產品品質不高等文旅產業發展難題,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優化營商環境,鞏固文旅產業發展成果,推動竹山文旅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縣人民政府《關于全面落實積極財政政策聚力增效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竹政發〔2019〕12號)等文件精神,我局擬定了《竹山縣支持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對外公告,歡迎社會各界朋友和廣大市民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征求修改意見建議時間:2021年9月10日-10月20日
聯系電話:0719-4224057 郵箱:2251964199@qq.com
竹山縣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9月10日
竹山縣支持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全縣全域旅游發展步伐,認真貫徹落實縣委十四屆十四次全會精神,大力培育百億級文旅康養產業,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支持文化旅游產業恢復振興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鄂政辦函〔2021〕7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十堰市支持文化旅游產業發展獎勵辦法的通知》(十政辦發〔2020〕25號)等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推動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從2022年起,縣政府每年統籌各類財政資金3000萬元(其中:縣財政預算每年增加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500萬元),用于獎補文旅康養項目建設和為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做出貢獻的單位、企業和個人。
第三條 獎勵范圍和標準
1.對當年新進規、小進規文化旅游企業按5萬元/個標準予以一次性獎勵,對進規牽頭責任單位按2萬元/個標準予以一次性獎勵。
2.對年完成稅收達30萬元的文化旅游企業,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在30萬元基礎上,每增加10萬元稅收,獎勵遞增1萬元。
3.對新招商引資的文化旅游企業,按照《竹山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十條》予以獎補。
4.完成鄉鎮全域旅游總體規劃、旅游景區修建性規劃編制,經縣級以上評審并通過的,每個規劃獎補鄉鎮10萬元。
5.當年新評定的國家3A級、4A級、5A級旅游景區的,分別給予創建企業10萬元、50萬元、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分別給予創建指導單位3萬元、1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縣城街區或鄉鎮集鎮創建達到國家4A景區標準、美麗鄉村創建達到國家3A景區標準的,分別給予創建主體單位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
6.對新評定為國家、省級全域旅游示范區或旅游度假區的鄉鎮,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分別給予創建指導單位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7.當年獲得湖北旅游名鎮、湖北旅游名村、湖北旅游名街、省級旅游休閑街區榮譽稱號的創建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分別給予創建指導單位3萬元、1萬元、1萬元、1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當年新命名為國家、省、市康養旅游品牌的申創主體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分別給予創建指導單位5萬元、3萬元、1萬元一次性獎勵。
8.對當年新建或改造升級為三星級、四星級飯店的,分別給予創建企業5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分別給予創建指導單位2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星級飯店年客房出租率達到70%以上的,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
9.對新評定的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旅游民宿,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評定的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農家樂,分別給予1萬元、3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10.凡在縣內新注冊一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旅行社(含門市部),處于正常經營狀態,每年獎勵1萬元;當年招徠縣外游客達到5000人次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新評定的3A、4A、5A級旅行社,分別給予創建企業5萬元、10萬元、15萬元一次性獎勵。
11.實施政府與市場主體合作旅游營銷模式,向竹山輸送游客。公開遴選全縣旅游營銷推廣及“旅游直通車”項目合作對象,簽訂合作協議,達到年度輸送游客目標,年獎補合作對象旅游營銷推廣費用90萬元,輸送“一日游”游客按20元/人次對合作對象予以獎補,輸送“兩日游”游客按150元/人次標準對合作對象予以獎補。
12.對旅游商品研發、生產、經營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年營業額達到300萬元以上的,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在省級以上旅游商品大賽中榮獲二等獎以上的旅游商品生產經營企業,給予2萬元一次性獎勵。
13.對獲得國家、省部級旅游榮譽稱號的單位,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一次性獎勵。
14.對在縣內旅行社或景區從業的專職導游,取得全國高級、中級、初級導游員等級證書的,每月分別給予1000元、800元、500元獎勵補助;從業期間榮獲國家級、省級、市級“優秀導游員”稱號的,分別給予1萬元、0.5萬元、0.2萬元一次性獎勵。
15.積極推動發展節會經濟,對縣政府審批同意開展的文旅節會活動費用給予“一事一議”獎補支持;對承辦國家、省、市、縣級重大旅游節會活動的承辦單位,分別是給予100萬元、30萬元、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積極參加縣政府組織的市外各類市場促銷活動的旅游企業,每次獎勵2000元;對在旅交會或展覽會上設立展臺的旅游企業,獎勵展臺所需費用的50%,年度累計獎勵每家最高不超過2萬元。
16.對入駐途家、攜程、百度、驢媽媽等知名網站,或自建旅游電子商務平臺的企業,給予0.5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四條 獎勵申報事項
1.凡符合獎勵標準的旅游企業、單位和個人,需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向縣文化和旅游局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文化旅游產業獎勵申請表》及其他相關印證材料。
2.縣文化和旅游局、縣財政局對提出申請獎補的事項進行核對確認后,報縣生態文化旅游產業發展委員會審定,經媒體公示無異議后,獎勵資金按財政專項資金審批手續辦理。
3.申報獎補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相關印證資料,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由縣文化和旅游局、財政局聯合調查核實后,取消其當年獎勵,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公職人員在獎補資金兌現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經查實后,將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4.凡申報獎補的企業、單位、個人,必須符合年度無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無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條件。同一企業、單位、個人,符合多個獎勵條件的,按照最高獎勵標準執行,不重復獎勵。
第五條 本獎勵辦法由縣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本獎勵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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