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強化火災事故倒查追責,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全面提高火災調查質量,切實維護人民合法權益??h消防救援大隊起草了《竹山縣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對外公告,歡迎社會各界朋友和廣大市民提出寶貴意見意見。
征求修改意見建議時間:2022年1月20日至2月19日
聯系電話:0719—4225419
竹山縣消防救援大隊
2022年1月20日
竹山縣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嚴格規范調查處理的內容和程序,保護火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湖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等有關政策文件要求,結合竹山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的任務是查明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查找火災風險、防控漏洞及薄弱環節,依法追究火災事故責任,總結火災教訓,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意見和措施,進一步完善火災防范工作。
第三條 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及以上火災事故,縣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級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
縣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火災事故調查。
第四條火災調查范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本規定調查處理的范圍:
(一)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的火災;
(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井地下部分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火災;
(三)車輛由于交通事故導致燃燒的火災;
(四)軍事設施、鐵路、民航、森林火災。
第五條對于造成亡人或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消防救援大隊應在火災發生之日起5日內根據調查需要向縣人民政府申請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其他火災事故由消防救援大隊負責調查處理。
第六條 根據火災事故等級,由縣人民政府決定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h人民政府成立的火災事故調查組由應急、公安、住建、民政、消防、工會和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成,可以邀請紀委監委、人民檢察院參加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可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等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專項事務的調查工作。工作組的負責人由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
第八條 調查處理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是: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馂氖鹿收{查工作完成后,形成書面調查報告,經調查組組長同意,報縣人民政府批復后公布。
第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組成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實施現場保護和勘驗檢查,開展調查走訪,根據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等工作,收集固定與事故有關的證據。
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詢問了解與事故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第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中應當客觀公正、恪盡職守、遵守調查組的紀律,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十一條 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回避:
(一)火災事故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事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關系密切、有矛盾、糾紛、或有債權債務關系等,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的。
第十二條 參加火災事故調查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保障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通信和技術設備等,其他公務性支出由負責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的消防救援大隊列入辦案經費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調查結案并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調查組組長批準,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技術鑒定和評估所需時間不計入火災事故調查期限。
第十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有:
(一)事故基本情況和調查處理組成立情況;
(二)起火單位、場所概況;
(三)事故發生及處置情況;
(四)事故認定情況;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六)事故主要教訓;
(七)防范建議和改進措施;
(八)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名。
第十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由火災事故調查組向縣人民政府報送,應附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名。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不得拒絕簽名。應在簽名后,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情況。
第十六條縣人民政府作出批復后,應當按照批復意見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并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督促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包括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等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對涉嫌犯罪的火災事故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火災事故由縣消防救援大隊調查完畢后,對火災事故責任人開展警示教育。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對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并于火災事故調查結案6個月內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整改落實情況。對拒不落實整改要求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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