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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縣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 2022-03-08 14:37 來源:竹山融媒體中心 編輯:賀榮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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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竹山縣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各界意見和建議,歡迎各有關單位、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2年4月9日前通過書面、電郵、電話等方式反饋至竹山縣住建局。

公示時間: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4月8日

郵寄地址:竹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聯系人:王立果

郵編:442200

電子郵箱:284001706@qq.com聯系電話:0719-4225202

附件:《竹山縣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竹山縣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確保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提升全縣污水治理水平,強化水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關于進一步明確我縣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竹價管規〔2018〕1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鄉鎮污水處理費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繳納并專項用于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維護等。

第三條鄉鎮污水處理費作為財政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接受財政、發改、審計等征收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全縣鄉鎮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縣住建局是鄉鎮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主體,負責會同縣發改局明確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及委托征收、匯總代繳等,并會同縣財政局下達年度征收計劃。

第六條縣發改局負責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制定,按程序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并依法對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縣財政局負責污水處理費的收支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八條縣審計局負責對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開展專項審計。

第九條縣水利和湖泊局負責各鄉鎮公共供水企業代征受污水處理費工作的宣傳解釋及溝通協調。

第十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受縣住建局委托,負責本轄區污水處理費代征工作,負責轄區內征收管理、協調及宣傳解釋工作。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一條全縣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為建制鄉鎮、農村居民點(僅有化糞池且無其他污水工藝處理設施的除外)范圍內,向鄉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十二條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收利用,或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且達到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并未向鄉鎮、農村居民點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鄉鎮、農村居民點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十三條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單位或個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或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第十四條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由縣發改局制定,報縣政府審定后公布執行。目前鄉鎮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按2018年5月2日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明確我縣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竹價管規〔2018〕10號)文件精神執行,即居民污水處理費按每噸0.85元收取,非居民及其他按每噸1.20元收取。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城鄉低保戶和農村五保戶按每噸0.8元執行。

第十五條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縣住建局委托鄉鎮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征,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鄉鎮供水公司簽訂《委托代征污水處理費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與其水費收入應當分賬核算,并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縣住建局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督促征收。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及各鄉鎮人民政府對自備水源單位和個人征收的污水處理費需使用縣財政局統一監制的收費票據。

第十六條各代征單位應嚴格按照征收范圍、征收標準和征收時限征收污水處理費,并對征收依據、征收標準、征收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各代征單位每月月底前應將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繳入縣財政非稅收入匯繳戶。

第十八條次年1月底前,縣住建局會同縣財政局和各鄉鎮政府,完成對各鄉鎮全年應繳污水處理費的匯算清繳工作。

第十九條縣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適度預算安排污水處理費征管工作經費。

第四 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擅自變更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嚴禁違反國家相關政策對企業或個人緩征或減免污水處理費。

第二十一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置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污水處理費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擴大污水處理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繳納義務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縣住建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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