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湖北潘口抽水蓄能電站
工程建設控制范圍內新增建設項目及遷入人口的通告
鄂政函〔2022〕82號
十堰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679號)有關規定,為確保湖北潘口抽水蓄能電站建設和移民安置等工作順利進行,現通告如下:
一、湖北潘口抽水蓄能電站建設樞紐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控制范圍包括樞紐工程建設區和水庫淹沒區。樞紐工程建設區涉及湖北省十堰市竹山縣潘口鄉魚嶺村、潘口河村,上庸鎮南壩村。下水庫淹沒區涉及居民點遷移線按正常蓄水位265米加安全超高1米接超過該水位的20年一遇洪水回水的外包線確定;耕園地征用線按正常蓄水位265米加0.50米接超過該水位的5年一遇洪水回水位的外包線確定;林地、草地、荒地征用線按正常蓄水位確定;專項設施調查范圍按相關行業標準確定。
樞紐工程建設區和水庫淹沒區范圍詳見《湖北潘口抽水蓄能電站工程建設控制范圍表》。
二、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在上述工程建設控制范圍內新增建設項目和其他實物,不得擴建和改建在建項目,不得擅自從事采礦、采石、取土、修墳等活動,不得對工程建設中的通信、道路、機械、輸電線路等設施設備和一切標志物進行破壞和搬移。
三、在上述工程建設控制范圍內,十堰市和竹山縣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做好人口控制工作。凡在本通告發布之后違規遷入的人口,一律不得按移民對待。
四、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將依法予以處理。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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