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323民初1408號民事判決書,受理汪愛明申請執行馮立明、汪芬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馮立明、汪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汪愛明向本院提出執行懸賞申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本院決定懸賞查找被執行人馮立明、汪芬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希望知悉被執行人馮立明、汪芬財產線索的單位和個人向本院提供情況,符合相關條件的給予一定懸賞金?,F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馮立明,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竹山縣潘口鄉小漩村2組。公民身份號碼:420323198008110518。
被執行人:汪芬,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竹山縣潘口鄉小漩村2組。公民身份號碼:420381198109200049。

馮立明

汪芬
執行標的:50萬元及利息、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
執行案號:(2022)鄂0323執恢356號。
懸賞事項:
舉報人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經法院查證屬實并實際執行到位,符合執行懸賞的相關規定(法院已查、控的被執行人財產不屬于懸賞范圍),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全部實現后,申請執行人承諾自愿支付舉報財產被處置后實際執行到位款項的10%作為懸賞金。
懸賞期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本案全部執行完畢為止。
本院鄭重承諾:對舉報人的身份及相應信息予以嚴格保密。
舉報電話:0719-4236410、18572505009
聯系人:全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
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懸賞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懸賞獎勵:
(一)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屬于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二)舉報的財產屬于申請執行人已經提供的,被執行人已經申報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正在查封、扣押的財產范圍;
(三)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線索的;
(四)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信息舉報的;
(五)法院工作人員或有舉證責任的人員與他人串通,以舉報手段騙取懸賞獎勵的;
(六)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員工、近親屬的;
(七)舉報人舉報的財產無法變現的;
(八)對同一財產在后舉報的,舉報的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
(九)舉報時本院已經執行完畢的,以及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屬于其他不應支付懸賞的情形。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