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題
竹山縣應急管理局對朱某某擅自變更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后未重新申請取得零售許可證行政處罰案
二、關鍵詞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擅自變更經營場所、未重新申請、行政處罰
三、要旨
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發證機關確定,最長不超過2年。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活動,或者在有效期內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零售場所和許可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零售許可證。
四、基本案情
2023年2月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竹山縣雙臺鄉朱某某經營的超市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朱某某在其經營的超市后院平房內經營煙花爆竹,朱某某持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該許可證核定的經營場所為朱某某在竹山縣雙臺鄉蹇某處租賃的房屋,與超市后院相距1000余米。經查明,朱某某擅自變更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后未重新申請取得零售許可證。
五、查處理由和結果
主要證據有:1.現場檢查記錄(竹應急現記〔2023〕煙花爆竹專項-1號);2.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竹應急責改〔2023〕煙花爆竹專項-1號);3.整改復查意見書(竹應急復查〔2023〕煙花爆竹專項-1號);4.當事人陳述詢問筆錄;5.證人證言詢問筆錄;6.朱某某經營的超市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7.朱某某(朱某某煙花爆竹零售店)持有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復印件;8.朱某某(朱某某煙花爆竹零售店)變更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前、后現場照片。該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發證機關確定,最長不超過2年。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活動,或者在有效期內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零售場所和許可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零售許可證”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一)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的規定,決定給予被處罰人:處人民幣兩千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現已結案。
六、案件評析
煙花爆竹屬于危險物品,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對經營者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有比較嚴格的要求。本案案件事實清晰,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因煙花爆竹零售戶朱某某能夠很好的認識到自身錯誤,并積極配合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調查處理,所以從輕處罰,既維護了法律尊嚴,又達到了懲戒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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