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整治行動的安排部署,竹山縣市場監管局持續加大反食品浪費監管力度,依法從嚴從快查處一批食品浪費違法案件,現將典型案例予以公告。
一、2023年4月11日,竹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渡市場監管所在制止餐飲浪費專項執法行動中,依法對竹山縣官渡鎮官渡街武陵大道某大酒店餐飲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餐飲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提示提醒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飲浪費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餐飲經營者改正違法行為,并處警告的行政處罰。經復查,該餐飲經營者已改正違法行為。
二、2023年4月11日,竹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渡市場監管所在制止餐飲浪費專項執法行動中,依法對竹山縣官渡鎮官渡街桃園路某酒樓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餐飲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提示提醒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飲浪費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餐飲經營者改正違法行為,并處警告的行政處罰。經復查,該餐飲經營者已改正違法行為。
三、2023年4月11日,竹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渡市場監管所在制止餐飲浪費專項執法行動中,依法對竹山縣官渡鎮官渡街武陵大道某餐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餐飲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提示提醒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飲浪費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餐飲經營者改正違法行為,并處警告的行政處罰。經復查,該餐飲經營者已改正違法行為。
四、2023年3月14日,竹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文峰市場監管所在制止餐飲浪費專項執法行動中,依法對竹山縣文峰鄉塘灣村某快餐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餐飲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提示提醒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飲浪費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餐飲經營者改正違法行為,并處警告的行政處罰。經復查,該餐飲經營者已改正違法行為。
五、2023年3月13日,竹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擂鼓市場監管所在制止餐飲浪費專項執法行動中,依法對竹山縣擂鼓鎮擂鼓村某餐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餐飲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飲浪費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餐飲經營者改正違法行為,并處警告的行政處罰。經復查,該餐飲經營者已改正違法行為。
六、2023年4月13日,竹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柳林市場監管所在制止餐飲浪費專項執法行動中,依法對竹山縣柳林鄉洪坪村某小吃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餐飲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飲浪費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該餐飲經營者改正違法行為,并處警告的行政處罰。經復查,該餐飲經營者已改正違法行為。
七、2023年3月15日,竹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樓臺市場監管所在制止餐飲浪費專項執法行動中,依法對竹山縣樓臺鄉塔院村某農家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餐飲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飲浪費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該餐飲經營者改正違法行為,并處警告的行政處罰。經復查,該餐飲經營者已改正違法行為。
八、2023年3月28日,竹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上庸市場監管所在制止餐飲浪費專項執法行動中,依法對竹山縣上庸鎮南壩村某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餐飲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提示提醒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飲浪費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餐飲經營者改正違法行為,并處警告的行政處罰。經復查,該餐飲經營者已改正違法行為。
九、2023年3月31日,竹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竹坪市場監管所在制止餐飲浪費專項執法行動中,依法對竹山縣竹坪鄉周家灣村某私房菜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餐飲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提示提醒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飲浪費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餐飲經營者改正違法行為,并處警告的行政處罰。經復查,該餐飲經營者已改正違法行為。
十、2023年3月31日,竹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竹坪市場監管所在制止餐飲浪費專項執法行動中,依法對竹山縣竹坪鄉周家灣村某餐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餐飲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提示提醒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飲浪費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餐飲經營者改正違法行為,并處警告的行政處罰。經復查,該餐飲經營者已改正違法行為。
竹山縣市場監管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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