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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竹山縣水電氣領域市場調節價監督管理辦法》意見建議的公告
發布時間: 2023-08-17 15:57 來源:竹山縣融媒體中心 編輯:張榮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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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水電氣行業非政府定價收費行為的監管,合理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促進水電氣行業收費規范,厘清價費關系,提升服務質量,降低終端用戶成本,依據《湖北省價格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起草了《竹山縣水電氣領域市場調節價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告,請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可于2023年9月18日(星期一)前反饋至縣市場監管局(竹山縣創建水電氣領域收費公示示范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謝謝!

聯系人:李光洲,聯系電話:0719-4226935,電子郵箱:2658862363@qq.com。

附件:《竹山縣水電氣領域市場調節價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竹山縣創建水電氣領域收費公示示范縣

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3年8月17日



竹山縣水電氣領域市場調節價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水電氣領域市場價格行為,維持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湖北省價格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供水、供電、供氣(以下統稱水電氣)經營、代收費、工程建設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水電氣商品和服務除依法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情形外,均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依法自主定價。

第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市場調節價的監督管理工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市場調節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經營者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的價格調查、成本調查、定價成本監審、價格監測、價格認證等價格監督管理工作,如實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賬簿、憑證、電子數據等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應當按照規定明碼標價,列明內容包括收費項目名稱、收費主體、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服務內容、收費對象、定價方式、減免規定、監督電話等。提供相關配套延伸服務內容(安裝施工、材料費用、勞務服務等)的,應當公示服務的項目、內容、流程、規格、等級、收費標準等內容。

經營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公示的費用。

第七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實行下列內部價格管理制度:

(一)價格制定(調整)審批制度;

(二)成本資料、進銷價格臺賬制度;

(三)明碼標價制度;

(四)價格自查制度;

(五)價格工作崗位責任制度。

第八條 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科學合理確定并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辦理時限等,優化報裝流程,精簡報裝材料,壓縮辦理時間,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制定相關服務價格的定價策略和定價原則;

(二)綜合測算相關服務項目的成本和收入情況;

(三)進行價格決策;

(四)形成統一的業務說明和宣傳材料;

(五)在各類相關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六)應當在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醒目位置公示。

第九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不得有下列不公平價格行為:

(一)利用對交易對方不利的條件、環境等,強制、變相強制交易相對人接受交易價格或者有償服務;

(二)以指定種類、數量、范圍或者以搭售、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強迫交易對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務;

(三)以視同交易相對人默認接受等方式,變相強迫交易對方接受高價商品或者服務;

(四)收取費用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質價不符;

(五)在標價之外附加不合理費用或者條件以及在訂制和取消計費服務時設置不對等條件;

(六)將自身義務轉嫁給交易相對人并收取費用;

(七)未盡告知義務,單方面收取交易相對人費用;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公平價格行為。

第十條 禁止牟取暴利。

經營者應當遵循同地同質同價原則,本縣區域內不同地方銷售相同商品、提供相同服務或者承攬工程量大小相近的工程,其成交價格應當基本相同。

經營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時,有下列所得之一的為暴利:

(一)超過本縣區域或者周邊縣(市、區)區域市場平均價格合理幅度的所得;

(二)超過本縣區域或者周邊縣(市、區)區域平均差價率合理幅度的所得;

(三)超過本縣區域或者周邊縣(市、區)區域平均利潤率合理幅度的所得。

前款所稱合理幅度,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綜合判斷予以確定。經營者通過改善經營管理和改進技術,使其商品和服務的成本低于行業平均成本取得的超額利潤,為合法收入,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公告、約談、書面建議等方式,提醒、告誡經營者應當履行的價格義務和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的;

(二)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的;

(三)價格違法行為舉報集中或者呈上升趨勢的;

(四)出現社會反映強烈的價格問題的;

(五)法定節假日期間、重大社會活動開展期間;

(六)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提醒、告誡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顯著方式公示“12315”市場監管投訴舉報熱線、“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和本單位價格咨詢、投訴電話。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經營者未按本辦法制定、實施市場調節價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依法對經營者制定、實施市場調節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經營者應當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經營者未按本辦法規定制定、實施市場調節價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湖北省價格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竹山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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