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和《竹山縣縣城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城區內禁止飼養寵物犬等家禽家畜,凡沿街游蕩影響交通、危及市民安全的游犬,一律由縣城建監察大隊組織捕殺,并對飼養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特此通告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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