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城區殯葬管理,促進縣城文明創建,建設和諧竹山,根據《湖北省殯葬管理辦法》和《竹山縣殯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現就加強城關地區殯葬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告女口下:
一、從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啟用城關鎮明清村毛家埡子公墓,城關鎮東門、城鄉、城西、明清等村不得再從事墓地經營活動。
二、毛家埡子公墓的安葬對象是:城關地區堵河以北以西的所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街道已故職工、居民和東門、城鄉、城西、明清等村已故的村(居)民。
三、嚴禁超標準占用墓地和立碑,每穴墓地占地不得超過6平方米,合墓不得超過8平方米,培墳立碑高不得超過1米,不按標準執行的,一律強制拆毀。
四、禁止亂埋亂葬,禁止在耕地、宜林山地和規定不得葬墳的區域內建墳,對亂埋亂葬及在禁止建造墓地的區域內建造墳墓的,責令限期遷移,逾期不遷的,強制平毀墓地。
五、從2005年5月1日起,城區所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街道居民和東門、城鄉、城西、明清等村(居)民從事喪葬活動必須在殯儀館舉行,嚴禁在機關院內、居民區及街道兩旁公共場所搭棚祭吊。
六、辦理喪事活動要遵循文明節儉原則,提倡厚養薄葬,喪事簡辦,反對鋪張浪費。,禁止利用喪事進行封建迷信活動。
七、殯儀館提供的有償系列服務,必須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八、喪葬用品必須統一集中在殯儀館所在地段生產經營,禁止在城區其他地段生產、經營喪葬用品。目前不在規定區域內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2005年5月1日前遷到規定地點生產、經營。
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生產、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對禁而不止的依法予以處罰。
十、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定期對本《通告》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規定和阻礙殯葬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予以處罰。
特此通告。
竹山縣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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