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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年搶劫現金25元領刑受罰
發布時間: 2005-07-27 00:00 來源: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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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縣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方某、汪某有期徒刑各十個月,并各處罰金二千元;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被告人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宣判后,四個少年犯流下了悔恨的淚水,均表示認罪服法,重新做人。
  被告人方、汪、張、徐都是88年、89年出生的未成年人,初中畢業后閑散無事,常去網吧打發時間。3月13日下午,四人一塊在寶豐鎮河邊玩耍時,汪提出找個學生敲點錢用,四人一拍即合。當時下午四時許,他們竄至寶豐鎮中學外的路上,攔住正欲上學的鎮中學生蔡某,由汪和徐望風,方和張對蔡某進行毆打,并搶走蔡某的現金25元。
  法院認為,四被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搶劫人他財物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鑒于均系未成年人和他們在搶劫犯罪中各自所起的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章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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