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贓物,還予以收購并意欲出售贓物的張某,于9月23日被縣法院以收購、銷售贓物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去年1月14日凌晨5時許,張某伙同同村村民楊某(在逃)在明知是贓物的情況下,將他人從當地一水庫中偷捕的價值1562.50元的470斤魚收購,在運往城區銷售途中被抓獲。(劉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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