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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名出具的欠條仍有效
發布時間: 2005-10-28 00:00 來源: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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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位林姓市民向記者反映這樣一件事:他一朋友曾向他借款,出具欠條時,故意隱瞞其真實名字,用諧音的假名為欠款人,催款時朋友借此賴賬。林先生想知道用假名出具的欠條有效嗎?可否訴諸法律途徑。
  記者通過咨詢律師解答如下:盡管是用假名出具的欠條,該欠條仍然有效,借款人同樣應承擔償還責任。當事人用假名只是“符”的改變,仍與其本人形成對應關系。當其用假名進行民事活動時,假名對應的主體依然存在,具備民事主體資格。當事人內心想法如何,并不產生法律后果,只有外在的行為,才能產生民事權利義務。在訴諸法律時,雖然欠條上的名字與借款人實際的身份證明上的名字不同,但可以申請筆跡鑒定來確認欠條的真實性。故該欠條有效,借款人應歸還欠款。 (操儒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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