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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被電致殘 雇主應當賠償
發布時間: 2005-11-14 00:00 來源: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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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縣法院對謝某訴江西省核工業華東建筑工程集團公司雇員賠償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計28661.14元,同時確認原告與被告所簽訂的事故處理協議無效。
  去年8月3日,謝某在被告承包的三關隧道施工隊從事混凝土澆灌工作時被漏電擊傷,并被送往醫院治療。治療過程中,被告與原告的女兒簽訂了事故處理協議,約定由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4000元。同年10月19日,原告從市太和醫院出院后被鑒定為遺留七級傷殘。遂起訴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并確認雙方所簽協議無效。
  法官點評:原告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被漏電擊傷致殘,其雇主應當賠償原告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而被告在原告并未治療終結的情況下,與處于弱勢地位的原告家屬簽訂事故處理協議,屬趁人之危的行為。因此,該協議無效。(龔國武 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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