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號(1997)《湖北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文件規定,現就2005年度水資源費征收工作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水資源費,是加強水資源管理、規范水資源有償使用行為,維護水的生態環境和水的可持續利用,保證用水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方式,是保障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的迫切需要。水資源屬國家所有,所有取水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取水權,依法繳納水資源費。
二、本縣區域內凡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水資源費,取水戶必須每月10日前繳納上一月的水資源費。
三、征收標準:1、發電用水按發電量0.003元/kwh計征;2、生活用水按0.02元/m3計征;3、工業用水按0.04元/m3計征。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取水單位或個人未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非法取水,未辦理取水許可證年審或不按時足額繳納水資源費的,我局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號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等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五、直接繳費地點:竹山縣水務局水利規費征收站(水電大樓五樓縣發展和改革局樓下)。
咨詢電話:4232719 4232436
二OO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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