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根據省人民政府《湖北省防汛費征收管理辦法》(鄂政發<1995>43號)文件規定,現就2005年防汛費征收工作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防汛費,加強防洪設施建設,提高防汛抗災能力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是保持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的迫切需要。所有納費單位和個人都應依法履行納費義務。
二、本縣境內下列非農業戶口人員為防汛費納費義務人:有勞動能力的18周歲至60周歲男性公民,18周歲至55周歲的女性公民(包括異地從業的本省籍公民及外地在本縣境內從業的公民)。
機關、鄉(鎮)政府、社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外(合)資企業、民營企業等是本單位防汛費納費人的代收代繳義務人。防汛費征收標準為每人每年25元。征(代)收防汛費,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專用定額票據。
三、縣直各機關、鄉(鎮)政府、企事業單位及駐縣中央、省屬、外(合)資、民營企業單位必須按規定時間足額收齊本單位的防汛費,并于2005年5月20日前直接繳到縣防汛部門指定的專用帳戶。
四、對不履行代收義務和不按時、足額繳納防汛費的單位和個人,將嚴格按鄂政發<1995>43號文件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其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直接繳費地點:竹山縣水務局水利規費征收站水電大樓五樓。(縣發展和改革局樓下)
咨詢電話:4232719 4232436
二OO五年四月一日
相關新聞
今日竹山便民服務
今日竹山云超市
一周熱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