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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辦副主任、縣信訪局局長黃崇周就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答記者問
發布時間: 2005-04-15 00:00 來源: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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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新修訂的《信訪條例》對受理信訪事項有哪些明確規定?
  答:2005年1月10日溫家寶總理簽署第431號國務院令公布了《信訪條例》,該條例將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對受理信訪事項有明確的規定,對接收的信訪事項,應該由信訪局直接受理的,在接收的15日內應當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當事人。
  對轉送的信訪事項,按照第14條、第22條規定,應該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向信訪人告知是否受理。各級行政機關收到信訪局和有關機關直接轉送的信訪事項后,能當場答復的,當場書面答復信訪人;不能當場答復的,要在15日內告知信訪人受理答復時間。信訪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由多個部門參與的聯合辦理制度。
  對進入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涉法涉訴的信訪事項,將依據條例第21條第1款的規定,采取統一的書面方式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要求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原則上只告知一次:是來訪的,當面予以書面答復;再次為同一問題來訪的,做好疏導工作,不再給書面答復。是來信的,將信訪材料轉送有關部門并予以答復;為同一事項再次重復來信的,可不再答復,并將來信退回信訪人或暫存。
  《條例》的第31條的規定,對信訪事項有處理權的行政機構,要通過聽取信訪人陳述、有關人員說明情況、進一步調查核實聽證等方式,對信訪事項作出明確的處理意見。分三種情況:一是予以支持,并督促落實處理意見;二是做解釋工作;三是不予支持,信訪事項處理完畢后,將辦理結果書面答復信訪人。
  問:近年來,少數人在上訪時,采取過激方式,如圍堵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公路、擾亂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等,條例對此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公民的建議權和申訴權受法律保護,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有遵守法律法規的義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建立并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是暢通信訪渠道,保障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條例針對當前在信訪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從四個方面規定了維護信訪秩序的措施:
  一是對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攜帶危險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等六類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并與刑法等法律作了銜接,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三是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的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是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違反上述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對勸阻無效的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問:各級黨委政府對建立正常上訪秩序,規范信訪人的行為有哪些明確規定?
  答:湖北省建立正常上訪秩序暫行規定第六條有明確規定對信訪人的行為有“十個不得”。
  一是不得在黨委政府機關門前滯留。二是不得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三是不得以群眾集體上訪的名義聚眾鬧事、圍堵國家機關,沖擊會議和公務活動,攔截車輛,堵塞交通。四是不得在國家機關門前打橫幅、掛標語、喊口號、散發傳單、張貼或者鋪設大小字報。五是不得糾纏、侮辱、威脅、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六是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易燃易爆品及管制器械進入國家機關接待場所。七是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八是不得煽動、雇傭、脅迫他人上訪。九是不得采取其他暴力或者非法上訪形式。十是不得毀壞接待場所的公私財物,反映完畢不得滯留、占據接待場所。
  問:新修訂的《信訪條例》對信訪工作機構有哪些明確規定?
  答:條例對信訪工作機構的職責定位、工作原則以及工作機制等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事項;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調查研究、分析信訪情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意見。二是,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四是,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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