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退黨風廉政建設,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樹立良好的國稅部門和國稅干部形象,近日,縣國稅局以縣局黨組文件形式明確了五項紀律進一步規范了國稅干部的行為。
一是嚴明工作紀律,管住干部“八小時”以外活動。嚴禁工作日中餐飲酒(包括含有酒精的飲料),嚴禁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否則對黨員干部按鄂紀發(1995)4號文件規定處理,嚴禁無證駕駛,對無證駕駛的,一經發現,先收回單位車輛,無證駕駛出現交通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負。
二是嚴明組織紀律,控制干部縣外活動。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規定干部出外縣公務或私人活動,必須報縣局局長審批,使難以管理的干部縣外活動得到了有效控制。
三是嚴明財經紀律,嚴格管理預算外資金。各報賬單位要嚴格遵守財務制度,所有預算外收入必須及時入賬,統一核算,嚴禁設立“小金庫”,開支必須嚴格按照審批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嚴禁 “先斬后奏”,嚴禁亂發錢物。
四是嚴明廉政紀律,自覺抵制身外之物。嚴禁收受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嚴禁收受金銀珠寶等貴重物品丫嚴禁收受汽車、房屋、高檔家用電器;嚴禁收受與行使兩權有關的禮品禮金;嚴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嚴禁借婚喪嫁娶之機收斂錢財。同時經常開展算好“四筆賬”、遠離“四條高壓線”的廉政教育,使干部在思想上自覺抵制那些本不屬于自己的身外之物。
五是嚴明稅收政策紀律,杜絕法外行政。嚴禁違反規定程序辦理涉稅業務;嚴格執行組織收入原則;嚴禁越權緩稅審批、混淆稅款入庫級次、轉引稅款;嚴禁損害納稅人利益的行為,包括向納稅人借錢借物、借占交通通訊工具、報銷費用和稅收優惠政策落實不到位等;嚴格規范稅務稽查執法行為,嚴禁查多收少、瞞案不報和借機敲詐納稅人。通過這些將干部的執法行為嚴格限定在法定范圍之內。(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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