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顯春(住湖北省竹山縣雙臺鄉茅塔寺村):
本院受理原告王校根訴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風險提示書、廉政監督卡、開庭傳票、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并定于2015年11月24日下午15時在本院雙臺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許小玲(住湖北省竹山縣樓臺鄉白蓮村1組):
本院受理原告余顯剛訴你離婚糾紛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風險提示書、廉政監督卡、開庭傳票、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并定于2015年11月24日上午9時在本院雙臺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本院受理原告余顯剛訴你離婚糾紛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風險提示書、廉政監督卡、開庭傳票、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并定于2015年11月24日上午9時在本院雙臺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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