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旭東(住湖北省竹山縣文峰鄉東欽村四組):
本院受理商華聰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627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城關法庭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吳意輝(住湖北省竹山縣城關鎮蓮花村):
本院受理襄陽市高新區金襄竹物流服務部訴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訴請你支付貨款130082元)、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4日上午9時(遇節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四審判庭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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