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可華(住湖北省竹山縣潘口鄉小漩居委會2組):
本院受理原告周義林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外出務工,地址不清楚,無法聯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限你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城關人民法庭領取,逾期,即視為送達。你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遇節假日順延)上午8:30分在本院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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