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縣教育局審查決定,同意正式設立“竹山縣寶豐鎮幸福娃幼兒園”。該園位于竹山縣寶豐鎮北大街大酒店院內;法定代表人張鳳,大專學歷;開辦資金20萬元;辦園規模為6個班210人,適招幼兒3—5周歲;園舍占地面積1550㎡,建筑面積950㎡,綠化面積150㎡,室外活動面積450㎡。辦學許可證號:142032362015011,有效期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特此公告。
附:《竹山縣寶豐鎮幸福娃幼兒園章程》
竹山縣教育局
2015年10月28日
竹山縣寶豐鎮幸福娃幼兒園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的名稱:竹山縣寶豐鎮幸福娃幼兒園。
第三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竹山縣寶豐鎮北大街寶豐大酒店院內。
第四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財政經費、自愿舉辦、從事教育事業,是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五條 本單位的登記機關是竹山縣民政局,本單位的審批機關是竹山縣教育局。
第六條 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一切為了孩子,為了一切孩子;服務于家長,服務于本系統,回報大社會”為宗旨。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張鳳,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查閱理事會會議紀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貳拾萬元。出資人張鳳。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專業范圍:學前教育;
(二)辦學層次:幼兒園;
(三)學制:3年;
(四)辦學形式:全日制;
(五)辦學規模:6個班共210人;
(六)招生對象:3—5周歲幼兒
(七)招生區域:竹山縣寶豐鎮。
第三章 組織管理體制
第十條 本單位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園長負責制。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園長、教職工代表等5人組成。
第十一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本單位首屆理事會的理事由舉辦者推選。
第十二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罷免、增補理事;
(二)制定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制定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提出變更終止的申請;
(六)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園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七)制定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
(九)制定和修改本單位章程;
(十)決定教職工的編制額和工資標準;
(十一)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應當召開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主辦者、理事、園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議,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理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理事會有權最后決定。理事會議應由理事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舉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時方可有效。
第十七條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有效:
(一)聘任、解聘園長;
(二)修改本單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單位的發展規劃;
(四)審核本單位預算、決算;
(五)決定本單位的分立、合并、變更、終止;
(六)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記錄,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紀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議紀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當在職人數少于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理事宣布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條 本單位園長由理事會提出,報審批機關核準后聘任。園長負責本單位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本單位章程制度;
(三)擬定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單位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六)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七)理事會交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設立辦公室、財務室等辦事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聘請1-2名監督員,對幼兒園財務、招生、飲食等事項進行監督。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張鳳。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輯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五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等法律法規自主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并在教材選用和課程設置上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指導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堅持以幼兒為本,面向全體幼兒,不得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于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科學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園全面和諧發展。
第二十七條 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科學的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不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于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 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個人出資;
(二)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贈;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單位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該條如有前置條款的需注明)。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理事會應于依法作出出資人取得回報的比例的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存續期間,資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財會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設置會計帳薄,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董事(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檢。
第四十條 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民辦幼兒園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規章制度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學管理制度;
(三)教師管理制度;
(四)學生管理制度;
(五)財務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規章制度。
第八章 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 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的方針、政策、制度,確保各項財務收支業務合理、合法、合規。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立財務室,聘用具有資格的專職財會人員,且財會人員與學校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校長等主要負責人之間無直系親屬關系;制定收退費、資產管理等財務制度,建立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要有計劃購置物品,不浪費,不積壓,賬務要相符。所有物品必須節約使用,反對鋪張浪費。
第九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四十六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竹山縣教育局審批。
第四十七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單位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終止,并將辦學許可證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毀,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予以銷毀,同理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了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 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由幼兒園理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核準。自審批機關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4年7月2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單位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抵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竹山縣寶豐鎮幸福娃幼兒園
201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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