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運洪、范本云(住湖北省竹山縣城關鎮城西村2組):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限你們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城關人民法庭領取,逾期,即視為送達。你們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遇節假日順延)上午8時30分在本院城關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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