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竹山縣漁種場職工施玉前同志:
你于2012年5月24日與我單位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停薪留職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時間為2012年5月24日至2013年12月31日。你應2013年12月31日以前回單位辦理上崗或續簽等相關手續,但至今未回。自2013年8月開始,你因沒有在竹山居住,多次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與你聯系,你本人置之不理,屬單方違約。請你于2015年12月25日以前到本單位當面協調解決履約問題。逾期不到,我單位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協議》相關規定,解除我單位和你勞動關系。
特此公告。
竹山縣漁種場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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